今天是:
网站首页 > 专题专栏 > 质量与安全 >
关于转发省住建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临建质发〔2017〕16号
发布日期:2017/11/14 9:13:15 作者:  浏览次数:

各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设局,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临沂临港经济开发区建设局,临沂蒙山旅游度假区规划建设环保局,临沂综合保税区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省住建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工作的通知》(鲁建质安函〔201737)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进一步规范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质量行为

1.各检测机构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资质管理要求开展检测工作,严禁超资质、超参数开展检测业务。

2.各检测单位在受理检测业务时,应按照有关要求落实见证取样送检制度、核查样品信息,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受理;严格执行样品存放及流转、盲样管理等规定,认真按照有关标准规范开展检测业务。

3.加强检测原始数据管理,准确完整记录检测信息,检测数据应能溯源。各类工程质量检测均实施信息化管理,系统自动采集实验数据,并按规定上传至监管部门。

4.完善检测报告管理。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应字迹清晰、结论准确、签字盖章齐全。建立检测结果不合格台账,并立即报告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及有关责任主体。严禁检测机构违规出具虚假报告。

二、规范检测委托、加强合同备案管理

1.各有关单位应认真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监测)监督管理的通知》(临建发〔201736号)规定,进一步规范工程质量检测委托工作,完善质量检测总分包制度,强化质量检测合同管理。

2.全面推行《临沂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合同范本》,进一步明确工程质量检测各方的责任和义务,落实工程质量检测责任制。

3.全面落实《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08)要求的质量检测合同备案制;检测合同未经备案不得开展检测工作,对未经备案擅自开展监检测工作的将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备案具体要求执行《关于做好工程质量检测合同备案管理的通知》(临建质监发〔201724号)规定。

三、落实工程质量责任制

1.各工程建设责任主体及检测机构应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及质量责任制度,强化质量意识,按照有关文件要求落实检测质量责任制,完善检测质量责任信息档案管理。

2.施工、监理等单位应强化施工现场检测管理,做好检测计划的编制审核、见证取样送检及见证检测工作。

四、其他要求

各级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要重点抓好《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工作的通知》(鲁建质安函〔201737)及《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监测)监督管理的通知》(临建发[2017]36号)文件相关工作要求的落实,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模式,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规范质量检测市场。各级监督机构应将治理“超资质检测”及“虚假报告”作为当前检测管理的首要任务,通过专项检查、飞行检查强化检测监管,力争短期内取得阶段性成效。

 

 

附件:《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工作的通知》

 

 

bt365.me

2017116   


 
   上一篇: 没有上一条了
   下一篇: 关于开展下半年全市住建系统安全生产大检查的通知
 


图片新闻



浏览排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