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村镇建筑工匠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已经市政府法制办审核同意,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现就《办法》作如下政策解读。
一、制定《办法》的必要性
近年来,随着农村建房的增加,各地限额以下的村镇建设工程事故时有发生,由于活跃于限额以下村镇(乡村)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群体处于自发无序状态,“放下锄头拿起瓦刀”,加之大多未接受正规的专业技能培训,安全意识淡薄,导致限额以下村镇(乡村)建设工程的质量和农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都无法得到有效保证。省政府2016年6月2日发布、同年10月1日起施行的《山东省乡村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办法》(省政府令301号)第4章“限额以下工程管理”第20条规定“鼓励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企业施工,或者委托具备相应职业技能的专业工匠施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善农村人居环境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25号)要求“加强农房建设质量安全监管,做好农村建筑工匠培训和管理”。 2006年建设部印发《关于加强农民住房建设技术服务和管理的通知》(建村〔2006〕303号)重新提出了“建立农民住房建筑工匠资格认证制度,大力推进农村建筑工匠队伍建设。按照自愿参加、适当补贴的原则,加强农民住房建筑工匠的业务技术培训。对经考核符合条件的工匠个人,颁发农民住房建筑工匠资格证书”。 2011年,住建部印发了《农村危房改造抗震安全基本要求(试行)》,明确提出“探索建立农村建筑工匠资格制度。各地要通过农村危房改造,探索建立农村建筑工匠资格制度。享受各级政府资金补助的农村危房改造,必须由经培训合格的农村建筑工匠或有资质的施工队伍承担”。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民居地震安全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字〔2014〕149号)提出“有计划地开展农村民居建筑工匠培训,争取用5年时间,以县(市、区)为单位分批次组织完成现有农村民居建筑工匠培训”。
因此,研究制定关于村镇建筑工匠相关培训管理的规范性文件,对于保障限额下村镇(乡村)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十分必要,十分迫切。
二、制定《办法》的依据和过程
《办法》制定的主要依据:国务院《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16号)、建设部《建制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44号)、《关于加强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建质[2004]216号)、住建部《关于切实加强农房建设质量安全管理的通知》(建村[2016]280号)、山东省《山东省乡村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01号)等。
《办法》制定的过程:2016年以来,市住建部门从抓好安全生产的大局出发,立足保障限额下村镇(乡村)建设工程特别是农房建设、农村危房改造的质量安全和农村民居地震安全,牵住“牛鼻子”,着力村镇建筑工匠这一限额下村镇(乡村)建设工程施工主体技能培训的提升和安全意识的提高,将工匠培训作为长期工作持之以恒地抓落实,并相继制定了有关培训、工匠队长管理、诚信评价等一系列文件。该《办法》是在前期各项制度的基础上,结合两年来工作开展的实际和当前的新形势新要求制定的。自2017年4月开始着手研究,于2017年10月形成《办法征求意见稿》,在临沂市住建局官方网站上面向全社会征求了意见,还印发给县区住建局要求组织乡镇基层管理人员和工匠进行讨论,市住建局专门组织调研组到相关县区深入乡镇与一线工匠面对面征求意见,在各方征求意见的基础上进行修改并报市政府法制办审定。
三、有关问题的说明
《办法》共7章46条,对村镇建筑工匠定义、各级管理职责、工匠岗前培训、继续教育、工匠队长职责、相关责任等作了具体规定。
(一)关于相关部门的职责
《办法》明确了临沂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乡镇乡村规划建设监督管理机构、建筑工匠协会和村镇建筑公司等相关管理部门单位针对村镇建筑工匠的管理职责。根据相关文件,县区住建部门对限额下村镇(乡村)建设工程安全质量负有指导职责,乡镇政府具体负责限额下村镇(乡村)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的监管。《办法》特别指出,乡镇乡村规划建设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本乡镇村镇建筑工匠培训组织,配合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抓好建筑工匠的培训,负责建筑工匠从业行为督查。乡镇如何不组织,县区住建局则无法开展培训。
(二)关于村镇建筑工匠承揽工程的范围
《办法》不回避工匠从业的实际,认真梳理各级现行的相关文件,对村镇建筑工匠承揽工程范围进行了明确界定。即:一是农房建设;二是农村危房改造;三是限额下村镇建设工程;四是限额下乡村建设工程;五是限额上的村镇基础设施建设和公共服务设施以及乡(镇)村企业的建设、修缮和维护工程的劳务分包项目。其中第五项是结合工匠从业的实际,借鉴四川眉山的经验,这也是《办法》的一大突破。
(三)关于村镇建筑工匠培训
工匠培训作为各级住建部门履行限额下村镇(乡村)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管理指导职责的“牛鼻子”,被摆在突出位置。《办法》明确了工匠岗前培训应具备的条件,对工匠技能培训的几种方式进行设计。同时,严格按照省住建厅相关文件要求,由县级住建部门对经培训考核合格的工匠发放《村镇建筑工匠继续教育培训证》,全市统一格式,县区统一编号,签署县区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公章。对培训发证的工匠,县区住建部门在建立工匠培训台账档案基础上同步将培训发证的工匠纳入实名制管理。我市村镇建筑工匠的实名制平台为全国第一家。
(四)关于村镇建筑工匠的继续教育
为不断强化工匠的技能培训,适应新的形势要求,《办法》规定了应对发证的工匠进行继续教育,并特别要求要将继续教育的情况及时更新至工匠的实名制平台,从而有效扩大了农村建房户和建设单位的知情权、选择权。
(五)关于村镇建筑工匠队长管理
限额下村镇(乡村)建设工程管理面临的实际情况就是一方面量多、面广;另一方面体量小、建设周期短。因此,现场施工的工匠的技能水平和安全意识如何基本上决定了限额下村镇(乡村)建设工程的安全质量情况。当前,一个管理的实际就是,有资质的施工企业一般不从事限额下村镇(乡村)建设工程施工,都是一个“包工头”带领几个工匠在干活。《办法》借鉴了天津等在建筑劳务管理中推行的“劳务队长”的理念,给予“包工头”以合法的地位和尊重,在村镇建筑工匠中实行工匠队长负责制,这是我市的制度创新,为全国仅有。工匠队长在限额下村镇(乡村)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就是项目经理、安全员、技术员,在工匠群体中发挥着特殊作用。《办法》明确了队长的条件和职责,除要求工匠队长要强化技能提升外,还负责组织所属工匠参加相应的技能培训,并对施工现场的安全质量负总责,并为所属工匠购买人参意外保险。
对工匠队长,《办法》紧密结合国家诚信管理、建筑劳务管理和省政府农房抗震管理的相关政策落实,在以下几个方面做了创新和突破:一是对所有工匠队长从业行为进行信用评价管理,对工匠队长从业行为进行规范,《临沂市村镇建筑工匠诚信管理办法》已发布,诚信评价平台也已建立,为全国第一家;二是为适应劳务从业新业态,拓宽工匠从业范围,引导纳入管理的工匠队长全部取得人社部门发放的《职业资格证书》,打通城乡劳务用工资格界限;三是鼓励工匠队长注册成立公司,向专业作业企业方向发展,同时借助我市村镇建筑工匠实名制平台,未来更可与建筑劳务用工实名制平台实现无缝对接,真正实现城乡建筑劳务用工管理的深度融合
(五)关于村镇建筑工匠的从业行为
《办法》从保障农村建房户、建设单位建筑质量安全和维护工匠利益着眼,对工匠从业行为进行了明确。规定工匠不得承揽未经依法批准的项目。在承接限额下村镇(乡村)建设工程时,应当与建设方(或农村建房户)签订建房协议,并严格按照施工图纸进行施工。
《办法》本着两个确保:一是确保限额下村镇(乡村)建设工程施工过程无伤亡,二是建造符合抗震导则的工程,积极探索新形势下限额下村镇(乡村)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管理实现制度化、规范化、长效化,通过明确各方指导监管责任、建立科学的工匠队伍管理制度,形成工作合力,从而在破解限额下村镇(乡村)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管难题的同时,通过提供持续的有效的免费技术指导服务支持,让具有一定技能的工匠成为村镇(乡村)经济社会发展的助推剂,最终实现各方共赢,最终做到让政府放心、群众满意、工匠受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