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例》共35条,分别对法治宣传教育的任务和原则,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的法治宣传教育职责,以及有关机关对法治宣传教育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等作了规定。
一、关于法治宣传教育的任务、原则和领导机构。根据十八大以来国家对法治宣传教育的部署和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条例明确规定法治宣传教育的基本任务和工作原则,并规定法治宣传教育应当与道德教育相结合(第4条、第5条)。同时,为了适应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动法治宣传教育工作的现实需要,结合我省法治宣传教育领导机构的实际情况,规定了县级以上全民普法依法治理工作领导机构应当加强对法治宣传教育工作的领导,进行组织协调、督促检查,研究解决法治宣传教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其日常工作由同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承担(第6条)。
二、关于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是全社会共同责任的要求。为了体现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形成各部门分工负责、各司其职、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条例从以下几方面进行了规定:
一是明确政府的法治宣传教育职责。条例从制定和实施规划、经费保障、购买服务、法治文化建设等方面,对政府在法治宣传教育中的职责予以详细规定(第7、8、25、26条)。
二是明确国家机关“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条例规定了司法行政部门、教育、公安、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和计划生育、文化、新闻出版广电等部门和单位针对特定群体开展法治宣传教育的职责(第10、11条,第13至第22条,第24条),同时规定了有关部门不履行法治宣传教育职责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第34条)。
三是强化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职责。条例规定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将法治宣传教育作为对村民、居民进行自我教育的重要内容,引导村民、居民依法维护权益、化解纠纷(第9条)。
四是明确立法机关的职责。条例规定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通过后,制定机关应当通过网络公布、新闻发布、媒体报道等方式向社会公开,并由有关工作机构对其主要内容和立法精神进行宣传、解读(第12条)。
五是细化司法和行政执法机关以案释法工作制度。条例规定司法机关、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加强典型案例的收集、整理和发布工作。法官、检察官、行政执法人员和律师等法律服务人员应当结合具体案件向当事人和公众进行释法说理,普及法律知识(第23条)。
六是体现法学会、律师协会等专业团体组织的职能作用。条例鼓励法学教育工作者、法律实务工作者和法学会、律师协会等参与法治宣传教育工作,开展法律咨询、法治讲座等公益活动(第27条)。
三、关于对部门职责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的有关规定。为了确保法治宣传教育的实际效果,条例从不同角度,对监督、检查、考核、评估、奖励有关部门履行法治宣传教育职责的情况作了详细规定(第11条、第29条至第33条),以上制度设计,较为全面、立体地规定了各有关机关对法治宣传教育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