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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围标串标行为认定处理办法(试行)》解读
发布日期:2015-4-30 16:26:12 作者:  浏览次数:

出台《办法》的目的。为了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承发包活动,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强化建筑市场监督管理,营造公平、和谐的市场环境,严厉打击工程建设领域中存在已久的围标、串标行为,进一步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和工程主要参与方的合法权益。

出台《办法》的必要性。随着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投标实践的快速发展,新问题、新情况层出不穷,特别是受立法效力层次的限制,配套规则在打击围标、串标、虚假招标等行为方面力度不够,包括缺乏明确具体的认定标准,以及必要的法律责任制约。主要表现在:一方面,招投标违法手段不断翻新,违法行为越来越隐蔽,给调查和处理招投标违法行为造成了极大困难。另一方面,由于缺乏具体的监管制度,行政监督部门在查处违法违规行为方面显得力不从心。

《办法》的主要内容。《办法》对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和评标专家在招标活动中的行为进行了约束,割断投标人围标、串标的途径;同时对招标人设定不合理条件或虚假招标或与投标人串通招标进行了分类和界定,对投标人与投标人之间,投标人与招标人,投标人及评标专家之间工作职责和行为进行了明确。该《办法》的出台,将为我市查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出现的围标、串标行为提出制度保证,也从源头上堵塞漏洞,对规范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市场秩序将起到积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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