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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解读
发布日期:2015-1-20 15:54:40 作者:  浏览次数:

2014年9月10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下发了《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鲁建招字[2014]26号,以下简称《投诉处理办法》)。为深入贯彻落实好《投诉处理办法》精神,现就有关情况解读如下:

一、制定文件的必要性

一是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的意见》明确要求,应当修订和完善投诉举报处理办法,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完善受理程序,限定处理时限,做到有诉必接、有报必查、违法必纠。二是自2012年以来,《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出台后,七部委对《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投诉处理办法》进行了相应修改,对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投诉处理进行了新的规定,应对原《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异议和投诉处理办法》(鲁建发[2005]20号文)作出修订。三是随着建筑市场竞争日益激烈,市场主体及社会各界法律意识逐渐提升,各类投诉举报活动日趋增多,其中也不乏恶意投诉、虚假投诉。为规范招投标互动中投诉举报处理工作,净化建筑市场,应当完善投诉举报处理办法。四是招标投标程序性要求强,时效规定复杂,不能完全适用于《山东省住房城乡建设违法违规行为投诉举报管理办法》,应当单独出台规定。

二、制定依据

依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163号)、《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办法》(省政府令249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的意见》(鲁政办字〔2014〕122号)等,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三、主要内容及特点

《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共三十五条,主要在投诉处理工作的层级管理、投诉受理条件、恶意投诉的情形、投诉调查处理程序进行了明确,体现了以下特点:

(一)强化层级管理。办法第3、4、5条分别对项目投诉属地负责、上级受理程序、上级对下级错误做法改正或纠正的程序做出了规定。特别就上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对下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的层级管理作出了规定:第4条指出上级受理的投诉,可以转属地处理,也可直接调查处理;第5条强调下级不作为或处理错误时,上级可以督促改正或依法纠正。强化层级管理,一方面能够防止投诉举报属地处理中,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受到当地环境因素的干扰,不能公正处理;另一方面也是对增强对下级的业务指导,提升全省招投标监管执法水平的需要。另外,办法第21条对跨区调查程序进行了规范,并明确“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予协助,或者提供虚假信息的,可报请上一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进行督办”,进一步加强对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举报投诉处理工作的管理。

(二)完善投诉制度。对投诉处理制度中,法规规章尚未作出规定的,予以明确。一是明确了恶意投诉的情形及处理办法。办法第12条规定了3种情形,可以认定为恶意投诉,并在第24、29条明确了处理规定。二是明确了自动撤回的情形。办法第19条规定了五种情形,视同投诉人自动撤回投诉,避免因投诉人不配合调查使投诉事宜迟迟不能结案的情形,提高行政效能。三是明确了异议与投诉之间的关系。规定“投诉事项属可向招标人提出异议的,应当向招标人提出异议”,通过招标人答复,可消除部分招投标活动的争执,避免矛盾激化。四是对投诉人的身份进行了明确,规定“投标人以法人或其他组织名义投标的,不能以个人名义进行投诉”,避免投标人个别工作人员在单位不知情的情况下,违背单位意愿,以个人名义进行恶意投诉。同时联合体投标人投诉的,应当以联合体整体或征得其他成员同意后的联合体成员进行投诉。五是增强服务意识。办法第12条投诉书内容不完整或不规范的,可由投诉人进行补正的规定,避免投诉人因不熟悉投诉有关规定而不能有效投诉的问题,进一步体现了为市场主体服务,为社会公众服务的精神。

(三)推行信息公开。一是要求受理机构及经办人信息公开。二是对认定属于恶意投诉并予以驳回的,实施信息公开。三是对作出行政处罚的招投标违法违规行为,实施信息公开。另外,除在本级住房城乡官方网站上公布外,还应将上述信息公开内容在省厅官方网站上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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