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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7/6/19 9:28:54 作者:  浏览次数:

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

根据市政府法制办《关于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临府法发〔2017〕13号)要求,现就做好我局现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重要意义

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是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客观要求和重要举措,也是保证法律、法规、规章全面、正确实施,保障和促进经济社会健康发展的必然要求。各科室、各单位要切实提高思想认识,将清理工作列入重要日程,采取有效措施,确保高质量完成。

二、清理范围和清理原则

本次清理范围是各科室、各单位起草的现行的以市政府或者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发布和以局名义发布的经市政府统一登记编号公布及2016年、2017年新制定的并经市政府法制办统一登记编号的规范性文件,见附件1、附件2。

为了保证清理工作的顺利进行,清理工作中必须坚持以下原则:(1)坚持社会主义法制统一,保证规范性文件与法律、法规、规章等上位法保持一致和协调;(2)坚持立足工作实际,贯彻落实深化改革和创新发展的各项举措与要求;(3)坚持发扬民主,公开清理,注重通过多种方式征求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4)坚持全面清理,有件必查,保证清理质量。

三、清理工作基本要求

本次清理工作要认真贯彻执行近年来国家和省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商事制度改革、职业资格改革、投资体制改革精神和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推进政府职能转变、促进公平竞争等深化改革、创新发展的各项举措和要求,切实解决制度建设存在的矛盾和冲突,努力做到规范性文件的立、改、废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按照法定程序通过后,将及时通过市政府网站或者局网站向社会公布。

规范性文件特别是制定时间较早的规范性文件,内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要进行相应修改或废止:(1)与上位法的规定不一致或者相抵触的;(2)违法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收费、行政征收等项目或者措施的;(3)不适应全面深化改革和社会经济发展要求的,或者有违社会公正公平的;(4)没有法律或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依据,违法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5)调整对象已消失或者已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已被新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所代替的;(6)与国家和省有关现行政策规定不一致、不衔接的;(7)不适应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新情况,或者脱离工作实际的。

四、清理方式

本次集中清理坚持“谁起草、谁梳理”和“谁制定、谁清理”的原则,请各科室、单位对照现行有效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附件1)、《市政府统一登记编号的局规范性文件目录》(附件2),对各自职能范围内的文件提出拟废止、拟修改和拟继续有效的建议,于6月14日前将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目录(附件3)和市住建局规范性文件清理目录(附件4),经科室单位负责人签字后连同电子版一并报送局政策法规科。

五、加强组织领导

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时间紧,要求高,涉及面广,任务艰巨。各科室、单位要高度重视,强化组织领导和清理任务的梳理论证,确保领导到位、人员到位、责任落实到位,保证清理工作顺利完成,主要负责人要亲自过问,并安排专门人员负责,具体负责人员姓名于5月26日前报局政策法规科。

联系电话:8051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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