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法治宣传教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经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于2017年12月1日起施行,是全省第一部、全国第二部法治宣传教育地方性法规。
《条例》规定了法治宣传教育的基本任务,即贯彻全面依法治国方略,普及宪法和法律、法规、规章的基本知识,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推动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推进多层次多领域依法治理。
《条例》明确了国家机关实行“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和各行业、各单位落实“谁主管谁负责”的普法责任。
《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完善国家工作人员学法用法制度,定期组织法律知识考试。考试结果作为考核国家工作人员的重要内容。
《条例》明确要求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通过后,制定机关应当通过网络公布、新闻发布、媒体报道等方式向社会公开,并由有关工作机构对其主要内容和立法精神进行宣传、解读。
《条例》还对法治宣传教育经费作出规定:将法治宣传教育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建立经费保障动态调整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