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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扬尘治理不力将按日连续处罚 持续至2019年
发布日期:2017/6/1 10:53:23 作者:  浏览次数:

   为规范实施对建筑扬尘违法行为的按日连续处罚,加强建筑工地扬尘治理,自今年6月26日开始,我市将对建筑扬尘治理不力的工地实行按日连续处罚,有效期至2019年6月25日。

  建筑扬尘按日连续处罚是指建设工程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采取扬尘防治措施的或城市建成区内的高层施工单位高空抛洒施工垃圾的,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罚款处罚决定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实施的以日为单位至改正为止的连续处罚。

  按日连续处罚每日的罚款数额,为原处罚决定书确定的罚款数额。按照按日连续处罚规则决定的罚款数额,为原处罚决定书确定的罚款数额乘以计罚日数。按日连续处罚的计罚日数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施工单位之日的次日起,至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复查发现继续实施扬尘污染行为之日止。再次复查仍拒不改正的,计罚日数累计执行。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检查发现施工单位存在扬尘污染行为的,应当进行调查取证,并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当场认定施工单位存在扬尘污染行为的,应当在现场调查时向施工单位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责令立即改正的,在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之日起10日内,对施工单位存在的扬尘污染行为的改正情况实施复查。责令限期改正的,在限期期满之日起10日内,实施复查。

  同时在实施复查前,施工单位可以向作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途径报告改正情况,并附具相关证明材料。在接到施工单位报告改正情况后,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于5日内,实施复查。复查时发现施工单位拒不改正扬尘污染行为的,可以对其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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