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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市建筑工地扬尘污染治理技术导则
发布日期:2017/5/25 17:10:46 作者:  浏览次数:

为加强建筑工地扬尘治理标准化建设,全面推进建筑工地扬尘治理工作,根据《大气污染防治法》、《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临沂市区建筑工地扬尘治理长效机制建设实施方案》、《临沂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和处置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建筑工地施工特点,指定本导则。

1.建筑工地应建立扬尘污染防治责任制,制定扬尘污染治理实施方案,扎实开展文明工地创建,确保所有工地做到“六规范一监控” 。

2.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应沿工地四周连续设置围墙围档,不得留有缺口,底边要封闭,不得有泥浆外漏;围墙围挡应坚固、稳定、整洁、美观,建筑工地围墙围挡高度不低于2.5m,可结合施工现场实际情况增加基础高度,围墙围挡宜选用砌体、金属板材等硬质材料;围墙围挡外侧宜用公益广告、宣传标语等进行美化或绿化,公益广告面积比例不得低于30%;禁止紧靠围墙围挡内侧堆放泥土、砂石等散装材料以及脚手架钢管、模板、竹片等。

3.施工现场主出入口应设置车辆冲洗槽,配备高压冲洗设备,冲洗槽旁必须设置两级沉淀池,不得将冲洗污水直接排入城市下水道和河流;经监督机构核查不具备设置冲洗台条件的,应采取其它冲洗方法,并在工地出入口采取铺设麻袋、安排保洁人员及时清理等措施,不得污染城市道路。

4.施工现场进出道路及材料加工区地面应进行硬化处理,道路硬化应到施工楼宇安全出入口处。道路的强度、厚度、宽度应满足安全通行、卫生保洁的需要。道路两侧存放渣土、建筑垃圾的工程,应沿硬化道路设置铁皮围挡,存放的渣土和建筑垃圾不能及时清运的,必须进行覆盖。

5.施工现场应设置密封式垃圾站,施工垃圾、生活垃圾应分类存放,并及时清运出场,严禁随意倾倒生活垃圾。建筑物内施工废料、垃圾清运,应采用密闭运输车辆或管道运输,严禁凌空抛掷,严禁熔融沥青、焚烧垃圾等。不能按时完成清运的建筑垃圾、渣土,应采取围档、遮盖、绿化等防尘措施。

6.建筑工程的施工料具必须按照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图确定的位置放置,水泥、石灰等易产生扬尘的建筑材料,应当严密遮盖或在库内、池内存放;施工现场任何易产生尘埃的物料装卸、物料堆放,必须采取遮盖、封闭、洒水等扬尘控制措施。

7.中心城区城市规划区内,所有在建工程项目施工现场全部使用预拌砂浆,禁止使用袋装水泥、现场搅拌混凝土和砂浆。对因建设工程特殊需要,预拌砂浆企业无法生产的;因道路原因,预拌砂浆运输车辆无法进入施工现场的;使用袋装预拌砂浆的;短时间内用量较少、局部零星使用的;其它特殊情况确需在施工现场搅拌的,经监督机构现场核查批准后,搅拌砂浆时施工现场可搭设降尘防护棚,实施半封闭作业。

8.遇有扬尘的土石方施工作业过程中,场内道路及基坑周边必须采取洒水或喷雾等有效喷淋降尘措施,否则不得施工,喷淋装置应安排专人管理,现场施工水源布置必须确保在土方开挖期间能随时进行洒水降尘。

9.在对楼层、脚手架、高处平台等进行建筑残渣及废料清理时,应采用洒水降尘措施;楼层内清扫出的建筑垃圾、渣土,应当采用装袋扎口密封或用其它密闭容器并采用垂直机械或管道方式清运,严禁凌空抛掷和乱倒乱卸;密目网拆除时应当采取洒水等防尘措施,禁止拍抖密目网造成扬尘。

10.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应专门配备保洁员负责车辆、进出道路的冲洗、清扫和保洁工作;配置流动洒水设备,每天定期进行洒水降尘,保证施工主要区域和出入口整洁干净。遇有干旱和大风天气时,应增加洒水降尘次数,确保无浮土扬尘。

11.建设单位直接分包基坑开挖和后期管网、绿化、铺装等作业时,建设单位负责工程的扬尘治理工作,落实扬尘治理措施,对施工中暂时不能覆盖的裸露土方,要加强洒水和喷雾降尘等措施,对48小时内不能及时清运或回填的土方要进行覆盖,不覆盖的必须采取抑尘措施,防止扬尘产生。

12.施工工地出入口及重要产尘点要设置视频监控(视频录像要保证连续存储1个月以上)。

13.根据重污染天气的严重程度,及时采取应急响应措施,做好应急处置工作。Ⅳ级蓝色预警响应措施:按照职责分工,强化日常督导检查,确保建筑工地扬尘治理措施落实到位。Ⅲ级黄色预警响应措施:严格建筑工地的扬尘监督管理,督导施工单位进一步强化建筑工地各项抑尘措施,停止城区施工工地的土石方开挖、运输渣土等易产生大量扬尘的室外作业。Ⅱ级橙色预警响应措施:在Ⅲ级黄色预警响应措施的基础上,停止相关区域所有建筑工地的施工。Ⅰ级红色预警响应措施:在Ⅱ级预警响应措施的基础上,对建筑工地洒水降尘作业频次至少增加一倍(非冰冻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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