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先生反映:“2014年8月甲方张国成与乙方刘金华签订施工合同,甲方拒付人工费21万元。”经了解,张国成想利用自家宅基地建沿街楼,于是便找刘先生(不是建筑工匠)等人施工,并于刘先生签订施工合同。刘先生与张国成之间的债务纠纷为民事合同纠纷,超出市住建局协调范围,只能建议刘先生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刘先生表示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