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机关工作人员文明服务守则
一、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努力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牢固树立勤政为民意识,形成“依法、热情、负责、奉献”的良好工作作风。
二、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廉洁勤政,切实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严格依法行政。
三、热爱本职工作,忠于职守,刻苦钻研业务知识,不断提高业务水平和服务能力。
四、严格遵守工作纪律,不得无故脱岗、离岗、迟到、早退,不得从事与工作无关的活动。
五、保持良好的精神风貌,着装整洁,姿态端正,举止文明大方。
六、遵循语言行为规范,使用机关文明用语,带头推广普通话。
七、接待来客热情周到,做到来有迎声,走有送声,主动让座、倒水;与人交谈态度和蔼,耐心解答,不得敷衍搪塞。
八、接听电话,要先问“您好”,然后自报单位;接到打错的电话,应向对方讲明情况;不得说“我不知道、我不清楚、不归我管”之类的话,更不得大声训斥或猛然挂断电话。
九、办公区内整洁卫生、物品摆放有序,各种标识标牌内容正确、规范醒目。
十、自觉遵守社会公德和市民行为规范,积极参加社会公益活动,勇于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
临沂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机关工作人员行为规范
第一条 为加强机关作风建设,规范机关工作人员行为,树立机关良好形象,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工作人员要自觉遵守国家公务员行为规范,坚持高标准、严要求,做到立场坚定,令行禁止,恪尽职守,廉洁从政,端正作风,保守机密,遵守社会公德,弘扬家庭美德,不断提高工作能力,树立良好形象。
第三条 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立场坚定,旗帜鲜明,自觉维护党和国家的声誉和威望。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散布与党和国家的政策相违背或有损于党和国家形象的言论;
(二)传播有损党和国家领导人形象的言论;
(三)传播有损安定团结政治局面的言论;
(四)违反宪法或法律的其他政治言行。
第四条 令行禁止。工作人员必须维护政令的统一,认真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以及省、市党委、政府和委党委各项决议、决定,做到令行禁止。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不按要求贯彻落实委党委的决议、决定及重要工作部署;
(二)对上级的指示拒不执行或采取消极态度;
(三)阳奉阴违。
第五条 恪尽职守。工作人员必须履行职责,勤政为民。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对来机关办事的人员态度冷淡、生硬、蛮横;
(二)对基层和人民群众反映的意见和要求置之不理;
(三)主观臆断决定问题,造成工作失误;
(四)失职渎职,给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危害和损失;
(五)滥用职权,侵犯群众的合法权益;
(六)工作懒散,无故迟到、早退和旷工,工作时间擅离职守办私事,工作消极,完不成上级交办的任务;
(七)对部门和基层单位提出的申请、报告处理不及时;
(八)对需要有关部门协调的事项不主动;
(九)对需要向领导请示、报告的事项请示报告不及时。
第六条 廉洁从政。工作人员必须遵纪守法、廉洁奉公。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行贿或介绍贿赂;
(二)索贿或受贿;
(三)贪污或私分公款公物;
(四)在公务活动中接受礼金、各种有价证券;
(五)让下属单位出资或变相出资供子女上学;
(六)到基层单位报销本应由个人支付的餐饮、娱乐、购物等费用;
(七)由下属单位用公款为自己装修住房;
(八)利用职权用公款公物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和借机敛财;
(九)执行公务时,接受超标准接待;
(十)借开会之机,用公款旅游;
(十一)用公款或利用职权和工作之便组织、参加营业性高消费娱乐活动;
(十二)无偿占用基层单位或其他单位公物;
(十三)利用职权为配偶、子女和亲友经商办企业提供优惠条件;
(十四)在经济实体中兼职取酬;
(十五)公款私存;
(十六)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物馈赠和宴请;
(十七)擅自用公款配备、使用通讯工具;
(十八)其他违法违纪行为。
第七条 端正作风。工作人员必须忠诚老实,说老实话、办老实事、做老实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个人独断专行;
(二)对下级及关系亲密者护短、迁就、包庇;
(三)怂恿、暗示下级说假话;
(四)编造假工作情况,欺骗上级和群众;
(五)采取伪造证件等手段为自己或他人骗取职务、职称、荣誉和学历等;
(六)在接受调查、取证和质询时,提供伪证;
(七)压制批评,打击报复;
(八)阳奉阴违,搞两面派行为;
(九)拉帮结派,搞小团体活动;
(十)弄虚作假,破坏团结等行为。
第八条 保守秘密。工作人员必须增强保密观念,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和规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未经同意阅读领导的秘密文电、资料;
(二)泄露不宜公开的领导谈话、讲话、批示、指示;
(三)泄露有关会议酝酿讨论的人事任免、奖惩等秘密;
(四)向他人泄露案情或为当事人通风报信;
(五)未经批准私自转借、摘抄、录制、复印国家秘密文件资料或将这些文件资料及复制品带离办公场所;
(六)在公共场所和亲友面前谈论国家秘密,在私人通信及公开发表作品中涉及国家秘密;
(七)发现秘密文电、资料丢失或被窃不及时报告;
(八)对外提供不应公开的政治、经济、科技等情况;
(九)其他违反保密法规的行为。
第九条 遵守社会公德。工作人员必须文明礼貌,品行端正,讲究公共卫生,爱护公物,维护公共秩序,时时处处注意维护自己在公众中的形象。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不讲公共卫生;
(二)侮辱诽谤他人,破坏他人名誉;
(三)当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受到严重威胁时,临危退缩或视而不见;
(四)组织参与或支持赌博、迷信等活动;
(五)观看、收藏和传播黄色书刊及影像;
(六)在社会生活中侵犯他人利益。
第十条 弘扬家庭美德。工作人员必须尊老爱幼,生活严谨,认真履行家庭成员应尽的义务。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不承担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
(二)不承担赡养老人的义务;
(三)虐待或遗弃家庭成员;
(四)损害家庭和睦的行为。
第十一条 仪表整洁。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期间,着装仪表必须得体、整洁、大方,讲究文明礼貌。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男性留长发,穿背心、短裤、拖鞋;
(二)女性浓妆艳抹;
(三)语言粗俗,讲脏话;
(四)举止不端,粗野傲慢;
(五)酗酒滋事,扰乱工作或公共秩序。
第十二条 认真学习。工作人员必须刻苦学习理论知识、法律知识和本岗位的专业知识,学习和掌握现代化办公技术,认真执行各项学习规定和制度,提高自身素质和履行公务必需的能力。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借故不参加学习、教育活动;
(二)不接受培训、考试或考核;
(三)不接受党委及领导的正确批评或诫勉。
临沂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会议制度
为进一步转变工作作风,严肃会议纪律,提高会议质量,促进会议决定事项的贯彻落实,特制定本制度。
一、会议分类
本制度的范围包括委党委会议、主任办公会议、主任碰头会议、分管主任专题办公会议、专业性会议、年终总结表彰会,组织筹办上级安排的会议等。
(一)委党委会议,由委党委书记或委托委党委副书记召集。委办公室主任列席参加。有关科室及下属单位主要负责人根据议题需要列席会议。会议主要内容是:
1、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和省建设厅召开的会议精神及重要文件、指示,讨论向市委、市政府、省建设厅报告的重要事项,保证建设行政工作正确方向;
2、讨论决定有关建设工作的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目标;
3、对建设行政重要工作筹划、大额资金使用、重要项目安排、重要会议召开等重大问题做出决定,研究处理有重大影响的事件;
4、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对干部的推荐、提名、任免和奖惩,作出决定或提出建议,研究讨论干部人事调配;
5、研究决定系统内党的建设、政治建设和队伍建设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6、听取科室及下属单位有关重要工作事项;
7、审定下发有关重要文件;
8、讨论决定其他重要事项。
(二)主任办公会议,由主任或受主任委托的副主任主持召开,委领导及有关科室、委属单位负责人参加。主任办公会议根据实际需要不定期召开。会议的主要内容是:
1、研究全市建设工作和发展方面的重大问题;
2、讨论通过会议讲话(报告)、规章制度、管理办法等重要文件;
3、讨论决定委属单位和机关科室请示的重大事项。
(三)主任碰头会议,由主任或受主任委托的副主任主持,委领导和办公室主任参加。主任碰头会议一般在每星期一下午召开。会议的主要内容是: 通报上周工作情况,安排本周及近期工作。
(四)专题办公会议,按照分管的工作由主任、副主任主持召开,涉及本专题的有关科室、单位负责人参加。会议的主要内容是:研究、协调专项工作,处理具体业务。
(五)专业性会议,由业务主管科室召集,委主管领导或该专业科室负责人主持,各单位主管领导和有关科室的负责同志参加,确需单位主要负责人参加的,需报主任批准。主要任务是研究部署某一方面的业务工作。
二、会前准备
经领导研究确定召开的会议,主办科室、单位应充分做好会前各项准备工作,确保会议达到预期目的,收到实效。
(一)委党委会议、主任办公会议、主任碰头会议,由办公室及有关科室负责会议的组织、会前准备等工作;专题办公会议、专业性会议由主办科室、单位负责会议的组织、会前准备等工作,办公室协助做好准备工作。
(二)机关各科室需要提请主任办公会议或专题办公会议研究的事项,涉及其他科室的,会前应与相关科室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经协商解决不了的问题报主管领导,由主管领导协调解决;确需召开会议的,会前要研究提出初步意见,经主管领导同意后报委办公室,由办公室汇总提交主任办公会议统一安排。
(三)提交会议研究的重要事项,各科室在会前应做好充分准备,对研究的问题提出明确具体的建议。需提交会议讨论的内容要提前送主管领导审阅,经同意后,于开会前一天将会议内容的概要说明或会议材料送交参加会议的有关领导和科室。
(四)参加会议的领导,会前应认真审阅会议有关文件、材料,准备好会议发言或建设性意见。
三、会议的召开
(一)大力压缩会议。各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属单位主要负责人参加的会议一般每年不超过4次。能用文件、电报或电话联系解决的问题,不召开会议。能召开电话会议的,不集中开会。内容相近、时间靠近的会议,应尽量合并召开。贯彻上级会议精神,要从实际出发,讲求实效,不搞上行下效、层层开会。
(二)严格会议审批制度。机关各科室在每年1月份提出本年度拟召开会议的计划,报送办公室汇总,提交主任办公会议审批。已批准列入计划的会议,主办科室、单位要在开会前1 0天将会议内容(含会议名称、时间、地点、会期、人数、所需经费及其来源等)报送办公室,提交主任碰头会议研究确定。科室召开的临时性小型专题会议,由科室提出会议计划,由分管领导同意后召开。
(三)进一步转变会风,提倡开短会,讲短话,提高议事效率。会议讲话要简明扼要,重点突出,不搞长篇大论,不讲虚话、套话。全局性会议一般不超过2个小时,其他会议一般不超过1个小时,会议要切实解决问题,力戒议而不决。
与会人员要认真遵守会议纪律,集中精力开会,进入会议室后手机一律关闭。会议期间不准出外会客,不准做与会议无关的事情。
(五)委党委会议、主任办公会议、主任碰头会议, 由办公室负责做好会议记录,编发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由办公室主任审核,送主持会议的委领导签发。专题办公会议、专业性会议由主办科室负责做好会议记录、编发会议纪要,并做好有关服务工作。
(六)会议要严格按照会前审定的议题进行,不得临时动议或提议研究议题以外的问题。经会议主持人或主要负责人明确认可的意见,有关科室要作为会议的决议认真贯彻落实。
四、会议决定事项的贯彻落实
(一)委党委会议、主任办公会议、主任碰头会议,由办公室及有关科室负责会议决定事项的贯彻落实;专题办公会议、专业性会议由主办科室负责会议决定事项的贯彻落实。
(二)对于会议决定事项,有关科室要抓紧落实办理。有办理时限要求的,要严格按照规定时限提交办理结果,反馈情况。因故不能按时办理完毕的, 需说明原因经主要领导批准可以延期,并向分管领导和办公室及时报告办理进展情况。
五、会议经费
有关会议标准、会议经费的使用和管理等问题,要严格按照财务制度执行。不得随意更改会议地点、提高会议标准、扩大会议规模、超支使用经费,不得向基层单位转嫁费用。
六、处罚
凡违反以上有关规定的,按照《委机关工作考核办法》和《委机关工作考核细则》有关条款处理。
临沂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学习制度
一、时间。机关工作人员要养成爱学习的习惯,工作之余要挤时间学习。每周五下午为机关工作人员统一学习时间,由委机关党委按照年初制定的学习计划组织学习。
二、内容。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科学发展观和党的十七大及历次全会精神;学习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学习建设行业法律、法规;学习上级文件、重要会议精神、领导讲话和先进经验;学习科学技术、科技创新、经济管理和专业知识等。
三、方式。采取分散自学、集中学习相结合的方式。集中学习时,可以邀请劳模、专家学者做报告;可以组织观看理论教育、党风廉政建设等电视录像片,鼓励干部职工参加各种类型的高教自学考试。
四、组织。全委集中学习由机关党委负责组织,科室集中学习由科长负责组织。
五、纪律。集中学习时间,学习人员一律关闭手机,不随意进出走动,不交头接耳,不翻看与学习内容无关的报纸、杂志等;要认真做好学习笔记。集中学习时间一般不能缺席,确有紧急事项需办理,要向机关党委请假。
六、检查。由机关党委不定期组织检查学习情况;每人每年至少撰写一篇联系工作和思想实际的体会文章,年终要把学习情况作为考评的主要内容之一,在机关内部形成浓厚的学习氛围。
临沂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机关考勤和请销假制度
一、严格执行市政府制订的作息时间表,全体工作人员必须按时上下班,不得迟到、早退。
二、工作时间必须坚守岗位,不得外出办私事,因工作需要离开岗位时,应向上级领导报告。
三、工作人员因病或因事不能按时上班工作,应按以下规定请销假。
(一)工作人员休病假要有指定医疗单位出具的病假证明,并经分管领导和科长同意,报主任批准。病假超过1个月的,应向人事科备案;超过两个月的,从第3个月起按照《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生活待遇的规定》发给病假期间工资。
(二)工作人员如需请假应提前申请,并说明请假原因。副主任请假由主任批准;科长请假,由分管主任和主任批准;科室工作人员请假一天,由本科科长批准,五天以内(含五天)由分管主任批准,超过五天由主任批准。请假期满应及时向批准人销假,不按时销假视为旷工,确需延长请假时间者,应在请假期满前重新提出申请。
(三)工作人员法定休假按有关规定办理。
(四)对病假、事假期满无故超假的,科室领导应督促本人及时返回工作岗位。如本人坚持不回工作岗位,从超假之日起,即酌情扣发工资;经劝解逾3个月不归岗位者,按自动离职处理。对于无故旷工、擅自离职的,离职后即停发工资,如在离职1个月内,本人承认错误返回原单位,可继续工作,但应予以批评教育;超过1个月的即作自动离职处理。
四、严格执行带薪休假制度。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享受带薪年休待遇的工作人员请事假应先以本人的年休假冲抵。全年累计请事假超过20个工作日以上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临沂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值班制度
为使值班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保证值班工作的质量和效率,充分发挥值班的作用,圆满地完成各项工作任务,特制定本规定。
一、电话处理
(一)日常工作电话处理
1、接(打)电话时,要首先问明对方单位、姓名、职务、联系方式,注明接(打)电话的时间,并按规定作好电话记录。
2、属报告重大灾情、事故、突发事件的电话,要问明详细情况,认真作好记录,立即向有关领导汇报,并按领导指示迅速办理。
3、电话联系工作或向有关方面通知领导交办事宜、重要事情要事先拟好电话稿,讲完后与对方进行核对,并将办理情况及时向交办领导报告。
(二)投诉电话处理
1、热情、耐心地接听群众电话,对群众通过电话反映的情况和问题,提出的批评、意见和建议,来话人的联系方式等逐一详细记录,认真填写电话记录。
2、对群众提出的批评、意见和问题,凡能够当时答复的,当即予以答复;属于委职权范围内能够解决的问题,直接转有关科室、单位处理;问题比较复杂,需调查后再作答复的,向来话人说明情况,并抓紧时间调查处理。
3、对群众提出的重要建议、反映的重要问题,写出摘要并提出拟办意见,报有关领导批示后办理;一般性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由办公室主任签署意见后转有关科室、单位办理。其中,属于各科室和各单位负责的问题,由主办科室牵头会商处理,一般应在7日内办理完毕,答复当事人,同时将办理结果按批办程序上报。因问题复杂,7日内不能答复的,应说明情况,并抓紧办理。对责任单位拖延不办的,给予通报批评;对工作失误造成不良后果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二、公务接洽
对来委机关联系工作的,按以下程序接洽:
1、首先问明来人身份,再进行洽谈;洽谈时,对重要事项必须做好记录。
2、对来人提出的问题,值班人员要按有关规定答复和处理;值班人员无权答复和处理的问题,要及时请示领导,按领导指示答复和办理;一时不能答复和处理的,要说明情况,并请来人留下姓名、工作单位和电话号码,以便联系。
三、应急事项和突发事件的处理
1、作好记录。内容包括报告人单位、姓名、职务,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情况、后果、发展趋势和采取的措施、现场负责人、指挥地点、联系电话、接报时间。
2、立即报告。接到紧急信息要迅速向有关领导报告,必要时可越级报告。
3、迅速处理。根据领导指示要求,及时协调有关方面进行处理,不得延误。必要时通知有关人员,立即赶赴现场,察看情况,搞好续报,协助领导处理。
4、跟踪检查。要密切注视事件发展情况,跟踪检查报告。对处理过程中的有关问题,要认真做好记录,事情结束或告一段落后,及时写出情况报告,报送上一级和有关领导同志。处理完毕要将有关材料存档。
四、重要天气预报和雨情的处理
1、收到气象台重要天气预报、雨情,要及时报告主任、分管副主任、办公室主任。
2、委领导因公外出不能直接送达的,要及时电话通知或传真到有关单位转呈。
3、汛期要按照领导要求,及时调度天气、雨情、汛情等情况并上报。
五、工作制度
1、节假日值班制度。由办公室安排有关科室轮流负责,委领导分别担任各班值班负责人,并编印值班表,发各位领导和各科室。值班人员必须坚守岗位,认真负责,讲求时效,对当班时的一切事宜及时妥善处理。不得随意脱岗。
2、领导动态登记制度。值班人员要及时了解领导活动情况,掌握活动地点、时间、内容、联系方式,并及时作好登记。委领导有临时性紧急会议或公务活动时,请安排相关工作人员及时告知值班人员,以方便工作安排和汇报。
3、情况跟踪反馈制度。值班人员对重要情况和重大事项要跟踪了解并将办理结果及时向领导反馈,做到事前有请示,事后有回音。
4、交接班制度。值班人员交班时,要向接班人员详细介绍值班情况、需要继续处理的问题和领导的活动安排情况。接班人员将需要办理的事项了解清楚后,及时处理。交接班人员要认真填写值班交接单。
临沂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收发工作制度
为进一步提高收发工作效率,规范收发程序,为机关提供优质高效服务,特制定本制度。
一、工作原则
(一)准确:对报纸、文件、机要、信件、杂志等,做到认真登记、核对,确保收件齐全,分发无误,不漏分、不错发。
(二)及时:分发报纸、杂志、文件或办理机要信件,须在规定时间发出或投寄,急件急办,决不延误。
(三)安全:严禁随意拿取其他科室的报纸、文件;对有密级的信函、机要文件严格执行有关保密规定,专橱存放,做到不看、不传,严防失泄密事件发生。
(四)节约:凡经办公室发出的各类信函和机要件,收发人员要认真查看登记,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一律不予受理。
二、工作程序和要求
(一)邮局送来的报刊、信件,按下列程序办理:
1、收到的报纸、信件当日应分发完毕。
2、收到的机要、挂号、杂志,要对照投递单,逐一核对,逐件登记,不得遗漏。确认无误后,在投递单上签字盖章;发现差错,立即询问,并采取补救措施。
登记完毕后,及时通知收件人和收件部门领取;暂时取不走的,要入橱上锁,妥善保管,确保不遗漏,不丢失。领取上述各件均要履行签字手续。
3、收到姓名不符或地址不详的信件、包裹、汇款单等,应尽职尽责,认真查询。确无着落的,登记后及时退回邮政部门。
(二)需要发出的机要、文件、信件,按下列程序办理:
1、机要件要严格履行签字手续,收发人员与交件人签字登记后按时送邮政局发出。
2、发往市直部门、各县区或外地的一般文件、信件由办公室每星期五送邮政局发出。分发文件时,认真对照发文单,确保无误。
3、各科室发出的平信和挂号,收发人员凭分管领导签字手续,核对无误后及时寄发。领导有专门安排的急件随收随发。
4、办公室接到各科室送交的文件和底稿后,要及时送档案室存档。
临沂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文书处理制度
第一条 为保证文书处理工作及时、准确、安全、保密,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文书处理包括文电的签收、登记、拟办、分发、承办、传阅、印制和传递等。
第三条 办公室负责收文处理:
(一)上级或同级相关部门来文、信函以及下属单位的请示报告均由办公室签收登记,由办公室负责初步确定传阅范围,及时呈委有关领导阅签。电传和急件随到随送,遇有主任外出时,办公室负责补送。
(二)阅签后的文件由办公室根据领导批示及时转交有关科室传阅、承办、落实。重要批件的办理,由办公室负责督办并将办理结果、办结时间填写在办文单上,由科室负责人签字后退回办公室。
(三)个人或科室不得随意接触传阅的文件,不得横传,不得擅自扩大传阅范围,阅后签名,及时退回。
(四)借阅使用文件必须履行借阅手续,注意妥善保管,及时归还。
(五)各科室应确定一名管理文档的内勤同志,文件由内勤同志负责保管,定期清理文、电、刊物。一般文件、刊物每季度清理一次,重要文电每月清理一次。严格签收、清退手续。办公室应在每年四月底前完成对上年文件的清理及装订、归档工作。
第四条 办公室负责发文处理:
(一)以委名义制发和转发的文件,分别由有关科室拟稿、办公室核稿及文字把关,分管领导审核。
(二)以委名义上报下发的文稿,须注明发放范围、密级、份数,并附必要的参阅件,经科室负责人审核后送办公室核稿,报委主要领导审签。
(三)经领导签发后的文稿,由办公室负责登记、编号、打印、存档。
(四)拟稿科室负责打印文稿的校对、装订、封装、分发。
临沂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文书档案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科学、规范地做好本单位文书档案的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文书档案管理人员必须自觉遵守党和国家各项保密制度和有关规定,严守秘密,严格做到:
(一)所有文书档案必须存放在库房档案柜内。
(二)查阅档案必须履行借阅手续,未经批准不得借阅无关档案资料,个人不得借阅本人档案,不得将档案带出档案室。
(三)发现失密、泄密现象时立即报告,并采取有效的补救措施。对泄露党和国家秘密的事件要依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三条 认真做好文书档案的保管工作:
(一)接收进库房的文书档案,必须认真验收,及时办理交接手续,按保存期限分别存放。
(二)定期检查库房防盗、防火、防虫、防鼠、防潮、防尘、防高温等设施,及时排除安全隐患。
(三)库房内严禁吸烟、存放易燃易爆物品,保持库房内外整齐、清洁。
(四)非档案管理人员未经同意,不得擅自进入库房。
(五)建立文书档案收进、移交、保管数量、保管情况及查阅利用情况登记制度,做好半年档案工作基本情况统计。
第四条 委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在办理登记手续后,均可借阅相关的文书档案,但必须严格执行:
(一)借阅超过规定阅读范围的文书档案,需经办公室主任批准。
(二)借阅文书档案不得复制和摘抄无关事项。确需复制必须经办公室主任批准。涉密文件一律不得复制。
(三)不得在借阅的文书档案上打圈、划线、写字、涂改、抽页和折叠。
(四)归还文书档案必须当面点清,并在登记簿上注销。
第五条 非委工作人员借阅文件和文书档案,须持单位介绍信,经委办公室主任批准,并办理借阅手续后方可借阅。
第六条 凡是反映委机关工作活动,具有查考利用价值的文件材料、人员信息等均属归档范围。归档以件为整理单位,包括装订、分类、排列、编号、编目、装盒、上柜等程序,每个程序都必须认真做好:
(一)归档的文书档案要收集齐全、完整、完好。档案管理人员要主动和各科室单位内勤人员取得联系,了解和掌握形成档案材料的信息,分别做好收集工作。
(二)各科室单位必须指定专人负责文件的装订和保管。文书的起草、修改要格式化,统一使用A4规格的办公用纸,不得用铅笔、纯蓝墨水、红墨水、圆珠笔和复写纸书写。联合发文的原件由主办单位装订归档,相关单位保存复印件。
(三)归档的文书档案要分类准确,档案盒统一用碳素钢笔书写,字迹工整、清晰。各科室单位根据文书档案内容重要程度,确定保管期限,于每年3月底前交档案室归档管理。个人不得保存应当归档的文书档案。
第七条 文书档案的鉴定与销毁工作,要在分管副主任的领导下,根据国家有关档案保管期限的规定和委制定的保管期限表,由档案室和有关业务科室的人员共同组成鉴定小组,定期对档案进行鉴定:
(一)对超过保管期限的文书档案,鉴定小组必须逐件审查鉴定,提出存毁意见。
(二)准备销毁的文书档案要逐件登记造册,并经分管领导审查批准。
(三)销毁档案由办公室指定专人监销。严防遗失和泄密,监销人在销毁清册上签字。
临沂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印信管理规定
一、委及委办公室印信由办公室文秘专人专柜(保险柜)管理。
二、印鉴使用审批权限:
(一)使用委印鉴,原则上须经主任或分管主任及办公室主任签字。
(二)使用办公室印鉴,须办公室主任或办公室副主任签字方可用印。
(三)需用套印印章的文件,由办公室主任授权与本办文印人员签字办理,文印人员负责监印,并承担相应责任。印完后文印人员将套印章或印章底片交回办公室。
三、外单位来办公室用印或开据介绍信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来人持县、区政府或市政府部门的介绍信到办公室联系用印或开信(越级介绍的一般不予办理)。
(二)办公室主任审查是否属用印或开信范围。
(三)符合用印或开信要求的,由办公室主任根据用印规格和审批权限送有关领导审签。
(四)根据领导签署的意见用印或开具介绍信。
四、下列情况不以办公室名义用印或开具介绍信:
(一)在职权范围内到各县区检查某项工作的(委主任办公会确定由办公室牵头的除外)。
(二)有关单位编辑书刊、组稿、采访、拍片等事项,尤其是带有向县区、部门摊派任务或筹资性质的工作,要求办公室开信的。
(三)上级有关业务部门或外市地来我市有关县、区考察,拟请办公室开信介绍的。
(四)其它不宜以委或办公室名义用印或开信的事项。
五、委机关内部开信用印事项原则上由主办科室拟搞,按照用印规格和审批权限送分管领导签字后,到办公室用印开信。
六、实行印章使用登记制度,内容包括用印时间、用印内容、用印规格、批准人、经办人签字等,做到手续完备,登记在案。
七、用印后的底稿、附件及有关资料,介绍信底稿、存根等,均应按要求整理归档。
八、印信管理人员要强化责任意识,增强纪律观念,认真负责,严格管理,规范用印,确保委和委办公室印信使用的准确、安全。
九、委属各单位更换印章,须向委办公室报告,经批准后,以委办公室名义行文。
临沂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文印制度
第一条 根据《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及有关规定,保证办文打印、印制工作的严格规范、高效以及节约使用纸张,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规范办文、打印
(一)文件必须用统一的文稿纸拟稿,由办公室文字把关后再送委领导签发。核稿、签发应使用碳素墨水笔,不得使用圆珠笔、铅笔和纯蓝墨水笔。
(二)起草文件要求语言准确规范,文字简练通顺,字迹清晰工整,标点符号正确。
(三)打印文稿,由拟稿人或所属科室负责校对,并在清样上签名,写明印刷份数。办公室根据轻重缓急安排打印。
(四)未经委领导审签的文稿,一律不安排打印。
(五)打印、复印文件须填写《市建委复印审批单》,经科室及办公室主任签字后,方可打印、复印。
(六)文稿原则上不送到外面打印、复印。确需在外打印、复印的,必须经办公室负责人同意。
(七)个人和外单位在委文印室打印、复印文件,需经办公室负责人同意并缴纳成本费用。
第三条 严格文印室管理
(一)文印室应保持整洁、干净,除文印室工作人员外,其他人员禁止出入。
(二)严格控制各科室电脑耗材及使用纸张,办公室要及时做好各种耗材的采购、发放登记。
临沂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信访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科学、规范地做好信访工作,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信访工作实行主任负责制,各分管领导及科室、单位按工作职责承办。
第三条 办公室归口负责建设系统信访工作,并负责督促机关其他科室、委属单位的信访处理、办结和上报工作。
第四条 各科室、单位对交办来信来访事项应认真办理,并在规定时间内作出处理意见。委领导亲自受理的信访由办公室登记,并根据委领导的意见处理或转办、督办。
第五条 严格自办、转办信访工作:
(一)自办信访责任到人,限期查办,凡属于委受理的来信来访,必须及时作出调查处理意见;上级领导交办的重要来信及自立案件,有关科室单位应在规定期限内办结,并报告查办结果。
(二)自办信访的处理结果要与信访者见面,合理的及时落实解决,申诉无理的要耐心解释,纠缠不放的要批评教育,做好思想工作。
(三)不属委职责范围的信访要及时转办,转办信访中不需报结果的要注意了解情况,要求报结果的应及时催办,保证按期结案,具名来信一般应及时答复来信人,说明情况,告知来信去向。
第六条 上级交办要报结果的案件,到时不能报结的要回复原因,并提出结案日期。
第七条 上级交办和自立案件的查处材料,办公室及有关科室和单位要妥善保存,规范整档。
临沂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政务督查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积极推动上级重大决策和重要工作部署的贯彻落实,提高办事效率和工作质量,改进机关工作作风,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总体要求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委党委中心任务,突出重点,注重实效,通过督促检查及时发现、协调和处理工作中出现的问题,推动工作落实,提高工作效率;强化督查考核,客观公正评价工作成绩,充分调动科学发展的积极性和创造性,确保政令畅通、行政高效,为各项政务工作的落实提供有效服务。
第三条 督查考核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按照委党委中心工作要求,突出重点开展工作,切实为中心工作服务;
(二)在领导授权和职责范围内严格督查,不替代职能科室和相关单位工作;
(三)深入调查研究,实事求是,全面准确地了解和反映情况,及时发现和反映决策实施中出现的问题,并适时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
(四)注重实效,有查必果,对督查的事项要狠抓落实,及时跟踪督查,确保事事有着落,件件有回音;
(五)督查与考核相结合,把考核纳入督查的总体部署之中,实行督查工作重点与考核指标体系的衔接与互补,实现督查与考核真正意义上的结合,促进督查与考核工作共同提高。
第四条 督查考核工作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市委、市政府重要方针、政策、重大决策、重点工作的贯彻落实;
(二)委党委会议、主任办公会及重要会议决定事项的贯彻落实;
(三)上级部门交办及委党委领导重要批示事项的贯彻落实;
(四)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办理落实的事项;
(五)省主管部门、市领导和委领导检查工作、开展调研时要求办理的事项;
(六)市领导、委领导对群众来信来访等作出重要批示要求落实办理的事项;
(七)其它需要督办的事项。
第五条 督查工作的主要程序:
(一)分解立项。对需列入督查的事项进行分解,明确落实目标、时限和责任单位,对需多个单位共同承办的事项,明确牵头或主办单位,报委办公室主任审批后,及时立项登记、编号,印发督查通知或填写《督办通知单》,转承办科室、单位办理。
(二)督促检查。督促各承办科室、单位在规定时限内按要求完成所承办的工作任务。除采用电话督查和信函督查等常规方式外,对决策实施和工作部署落实中涉及全局或难以落实的问题,采取跟踪督查、联合督查、协调督查等方式进行督查落实。承办科室、单位要对督办的事项及时回复,严格报告制度,及时反馈进展情况。对于承办事项有明确时限规定的应于规定日期前上报办理结果,对于无明确时限规定的一般应于5日内报告办理结果。一般性的督查反馈报告字数不超过1000字,综合性的督查反馈报告字数不超过2000字。
(三)审核呈报。承办科室和单位在办结督查事项后,须及时写出情况报告,报告内容要完整、重点突出、简明扼要,由科室或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后(单位要加盖公章),送委办公室,或将办理文书由主要负责人签字后抄送局办公室。对情况复杂一时难以办结的事项,要报告办理进展情况,并做出相应说明。办公室收到报告后,经重点核实,将报告反馈给委主要领导,必要时在一定范围内予以通报。
(四)立卷归档。督查事项办结后,有关领导未提出否定意见即可注结。如果领导同志对办理结果有指示要求,应及时将领导意见转达承办科室或单位,由承办科室或单位进一步研究办理。每件督查事项办结之后,应将交办原件、办理结果及相关材料等一并由办公室整理归档。
第六条 督查工作采取以下方式进行:
(一)催办督查。对常规性工作任务,采取电话催办、发督查通知等形式,督促承办科室或单位按时上报落实情况。
(二)专项督查。对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或委领导批示、交办的事项,分解立项,确定承办科室和单位,提出办理要求,督促有关人员按规定时限落实。
(三)联合现场督查。对涉及面广、工作量大的事项,由委办公室联合相关科室到现场进行督查,限期解决。
(四)跟踪督查。对群众反映强烈、领导关注的问题,在阶段性督查的基础上,进行动态跟踪督查,掌握全过程进展情况。
第七条 督查考核工作须建立以下制度:
(一)报告制度。对上级部门及委领导确定的硬性任务和其它重要文件确定的涉及我委事项的任务完成进展情况,要按要求及时报告反馈。
(二)检查制度。委办公室根据承办科室或单位不同的督办内容,采用不同的方式对落实情况进行检查。承办科室或单位对转办、交办事项应记录备案,建立台帐,定期进行清点检查。
(三)通报制度。委办公室对督查事项要随时掌握进展情况。督查结果报领导审阅后,以一定形式在一定范围内予以通报。对任务完成好的,予以通报表扬;对敷衍塞责、完成任务差的,予以通报批评。
(四)考核制度。把督查落实情况作为科室和单位年终工作考核的重要指标。对于任务落实好、完成好的,年终考评应予以加分,对于工作没有推进,任务没有落实的,年终考评应予扣分。要把督查工作落实情况做为评先树优、年终考核的重要依据。
(五)长效制度。充分发挥督查考核工作的牵头、协调作用,将督查工作贯穿于委党委中心任务中。建立长效机制,把委党委决策部署和领导领导转化为各科室、单位自觉贯彻落实的全过程,真正把各项工作落到实处,促进各项工作又好又快完成。
第八条 本办法由委办公室负责解释。
临沂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差旅费报销管理规定
一、委机关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或经批准到市外就医,必须报经分管副主任和主任批准后,方可履行借款、乘车、购票等手续。
二、委机关工作人员到市外出差,科级以上领导干部可乘火车软席以下,轮船二等舱以下,飞机普通舱位;其他工作人员可乘火车硬席以下,轮船三等舱位,飞机普通舱位。交通费据实报销。
三、委机关工作人员出差住宿费开支标准为:委领导每人每天市外200元,市内150元,如果单人出差或男、女出差人员为单数,其单个人员住宿费可在每天300元标准内凭据报销;科级(含科级)以下每人每天市外150元、市内100元,如果单人出差或男女出差人员为单数,其单个人员住宿费可在每天200元标准内凭据报销。出差人员无住宿费发票的,一律不予报销住宿费。
四、到省外出差按市财政局有关规定标准报销生活补助费。本市内出差不报销生活补助费。鼓励出差人员乘坐火车或公共汽车。晚间坐火车硬座或公共汽车超过6小时后按票价的30%计发补助费。在途期间,连续乘车超过12小时的,可凭车票每满12小时,加发20元生活补助费。
五、本市区内的公共汽车票、出租车票、看车费不予以报销。特殊情况特殊岗位确需报销者,要说明事由,经分管主任或办公室主任提出意见报主任批准后,方可报销,出租车票经审核后据实报销。
六、高速公路票、过桥过路票根据车队《车辆使用记录》,逐次登记《差旅费报销单》,报主任审签后,定期到财务科报销,免费车辆不得报销省内路桥票(不含高速公路)。
七、到外地就医的不报销市内交通费、生活补助费。
八、出差人员应在返回单位10日内办理有关报销手续,经主任批准后,到财务科报销,及时归还出差借款,前账不清,新款不借。
九、凡超出本规定范围的,按财政部和省财政厅有关规定执行。
临沂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公务接待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经费管理和廉政建设,按照“保证运转、节约开支、规范管理、便于操作”和热情、周到的原则,特制定本公务接待管理规定。
第二条 凡属接待范围内的客人,根据客人职级由承办人填写《接待重要宾客报告单》向市委市政府报告。
第三条 接待工作实行办公室扎口管理,分管领导把关。凡需就餐的外来人员由办公室统一安排就餐,申请安排就餐的科室,须提前向办公室说明来客的有关情况,由办公室根据来客的任务、人数、职务或级别确定接待的标准,填写就餐通知单, 经委分管领导、主要领导批准后按规定安排。
第四条 就餐原则上安排自助餐,上级机关来我委调研、检查等特殊情况需开桌就餐的,经委主要领导同意后按规定安排。需住宿安排的,厅局级住套间或标准间,其他客人住标准间或多人间。房费原则上由客人自理,确需减免的,需报经委主要领导批准。
第五条 安排就餐的省及外市副厅级职务以上领导,其标准为每人60元至100元,外地市和本市兄弟单位来客的标准为每人30元至50元;其他人员原则上不再安排就餐。接待用烟酒由办公室统一安排,使用本地中档烟酒,原则上烟酒标准应在宴请标准的30%以内。
第六条 根据客人级别和业务内容安排相应的陪员,原则上不超过3人。
第七条 实行一餐一单、一事一签、一月一结的管理制度。 在外接待费用由接待人员当时结清,凭票报销。
临沂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物品管理规定
为了加强公共物品的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和浪费,努力提高物品使用效果,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机关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物品管理的范围和种类
公共物品包括房屋、建筑物、专用设备、一般设备、办公家具和交通工具等固定资产,以及办公用品和低值易耗品等。一般情况下价值在500元以上,使用年限一年以上的物品作为固定资产管理;使用年限在一年以内,价值在500元以下或者一次性耗用的物品作为低值易耗品管理。
二、物品的采购
1、物品的采购视为财务支出。一般办公用品采购需经委领导同意后,由科室填写《物品申购单》交办公室统一购买。
2、固定资产、大宗办公用品一律实行政府招标采购。一般性办公用品、低值易耗品和金额比较小的固定资产经委领导批准后,由办公室牵头,监察室、财务科和其它有关科室参加,实行公开定点采购,其他科室原则上不得自行采购。
三、物品的管理
1、采购的固定资产、办公用品和低值易耗品等由办公室专职管理人员编号登记管理。固定资产要建立固定资产台帐,明确资产的使用情况;设置固定资产明细帐,加强会计核算。办公用品和低值易耗品要建立采购、领用登记簿。
2、接受捐赠、无偿调集或从其它渠道取得的物品,均属于办公室物品管理范围。
3、各科室所用物品按统一标准配备。工作人员工作调整后要及时办理办公家具转移手续,任何人不得自行调换和搬动。
四、物品的使用
1、凡需用物品的科室或个人,必须填写“物品领用单”,并经科室负责人签字后领取。否则,物品管理人员有权拒绝发放。
2、办公室定期对各科室领取办公用品予以公布。
3、各科室或个人领取物品后,应妥善保管或使用,办公用品、低值易耗品等要节约使用,固定资产要爱惜使用。
五、物品的查验和盘点
1、资产管理人员要经常对办公室的固定资产使用情况进行检验,对于损坏的物品要及时维修,对闲置和多余的要及时收回,统一调配,调整固定资产帐目;对办公用品等低值易耗品要检验领用情况,杜绝浪费现象。
2、因工作调动、退休或其它原因离开本单位的工作人员,应将所用物品退回。
3、每年年终,分管领导、监察室、财务科和物品管理员对办公室所有物品进行一次全面清点,检查固定资产的实有数与帐面数是否相符,固定资产的保管、使用、维修等情况是否正常等,及时发现和堵塞管理中的漏洞,制定相应的改进措施,保证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临沂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机关车辆管理制度
为加强委机关车辆管理,建设节约型机关,根据市委办公室《临沂市市直机关公务用车定编配备和使用管理的规定》(办字〔2003〕44号)和相关政策规定,经研究,特制定本制度。
一、委机关公务用车实行派车制度。委机关所有车辆(包括户籍在机关的车辆和户籍不在机关但由委机关支付费用的车辆)均由委办公室统一管理、统一派遣。
二、为提高车辆使用效率,委领导不固定公务用车,委机关科室不保留由委机关财务支付费用的公务用车,公务用车由委机关车队提供保障。
三、委机关公务用车的派遣按照出差地域进行审批。因公在临沂市行政辖区内的用车,由委机关车队和委办公室审批;因公在山东省行政辖区内的用车,由委机关车队、委办公室签署意见后,报委分管领导审批;跨省公务用车必须报委主要领导审批。
四、委领导和机关工作人员因私事用车,按公务用车的派遣权限进行审批,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均由用车人承担。若发生安全责任事故,由用车人承担。造成经济损失的,承担全部经济赔偿责任,并视情节轻重,按照国家、省、市的相关政策规定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五、机关公务用车必须按车辆派遣权限进行审批。否则,均视为私自出车,所发生的费用均由车辆驾驶员和乘车人自己承担;所发生的一切安全责任事故均由车辆驾驶员和乘车人承担,造成经济损失的,同时承担全部经济赔偿责任,并视情节轻重,按照国家、省、市的相关政策规定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六、车队所有驾驶员未经批准私自出车,不发放差旅补助,不报销所发生的任何费用。私自出车,第一次,给予警告;第二次,在车队内部进行通报批评;第三次,对驾驶员工作岗位进行调整,属机关编制的另行安排工作,委属单位的退回原单位,外借或骋用的驾驶员,给予退回或辞退,同时建议当年年度考核等次为不称职。
七、上级机关、有关单位检查、参观学习临时用车,需经办公室负责人批准。
八、委机关车辆实行定点停放。机关车辆当天完成出车任务后,必须将车辆停放在办公区指定位置。凡不按规定随意停放车辆的驾驶员,按本规定第六条进行处理,所引发的一切后果均由驾驶员自负。
九、委机关车辆如需维修,由驾驶员向车队提出申请,核定维修费用数额后签发车辆维修通知单,驾驶员持通知单到规定的修理厂进行维修。维修后更换的旧件交回委机关车队。报修金额超过1000元的,须经委机关车队和委办公室初审后报委分管财务负责人或经主任办公会议研究同意后方可维修。否则,所有费用均由车辆驾驶员自负。车辆维修费用由委财务科按规定直接与厂家结算,其他任何人经手的票据一律不予报销(出差市外、急需维修的例外,但必须按报修程序进行审批,出差返临后两日内补办手续)。未经批准,维修费用自理。
十、委机关车辆加油由专人负责。委财务科工作人员按规定输加油卡,驾驶员持加油卡到指定加油站加油或刷卡,每月在规定时间内将加油卡交委机关财务科工作人员。
十一、严格执行外出车辆派遣单制度,派遣单作为报销凭证,无派遣单的外出费用一律不予报销。
十二、按实际工作量发放出差补助。出差补助标准:临沂市区(五区)每天3元,各县每天8元,省内每天10元,跨省每天15元。节假日和夜间值班每天30元。领取出差补助按每天实际出车情况和派遣单、派车记录进行补助,无实际出车记录的不予发放出差补助。
十三、建立车辆运行管理档案。机关所有车辆分别建立档案,并及时登记加油、维修、出车里程情况,每季度公布一次。
十四、驾驶员夜间轮流值班,每晚1人。外出驾驶员出车返回(晚8:00后)由值班驾驶员送回,值班驾驶员次日正常上班,原则上不安排长途任务。
十五、委机关车队驾驶员每年度按其现实表现分别进行红旗驾驶员、安全行车驾驶员、节约能手驾驶员、爱护车辆驾驶员等各类等次的驾驶员评比活动,除发放荣誉证书外,并分别给予500元、2000元等次的奖励。
临沂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机关办公区管理规定
为了维护委机关办公区工作秩序,加强安全保卫工作,创造良好的办公环境,特作如下规定。
一、出入管理规定
(一)工作日期间,委领导用车、委车队车辆、委属单位车队车辆、委属单位班子成员的车辆(凭通行证出入)、外单位来委办公楼各单位办事的车辆(登记出入)在办公区域内停放。
(二)在委办公楼工作人员个人用车、委属单位中层(含中层)干部的用车不准在委机关办公楼院内和办公区院外路边停放,一律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通行证按顺序在委东边宿舍区的停车位内停放。
(三)自行车、摩托车、电瓶车一律停放在办公室楼东、北车棚内,严禁停放在办公楼前。
(四)凡在办公楼内召开的会议,主办单位要提前通知保卫科,以便与会人员顺利参会。
(五)凡到办公楼上访的人员,门卫或保卫科应介绍到信访接待室接待,严禁工作人员将上访人员或其他无关人员带入楼内。
(六)进出办公楼的机关工作人员应穿戴整齐,注重仪表。
(七)工作人员的亲属、子女上班时间不得随意进出办公楼,有事在门卫处电话联系。
(八)机关工作人员将贵重物品带出机关,应告知门卫验明情况,否则,门卫或保卫人员有权拒绝带出。
二、安全用电管理规定
(一)在委机关办公大楼办公的各部门必须按照用电线路设计要求,合理使用电器,所使用的电器不得超负荷运行。
(二)各部门新安装使用的空调机、电热水器、复印机等各类电器,必须向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列入机关办公区供电计划。
(三)各部门不得随意乱拉、乱接电源。确因工作需要安装专用线路的,要经办公室批准,由机关物业管理公司组织专业人员施工。
(四)要坚持安全用电、节约用电,切实做到人走灯灭,切断电器电源,防止意外事故发生;室内如发生线路故障,应立即通知物业管理公司由专业人员及时检修,严禁私自处理。
(五)各部门用电由办公室按实际用量收取电费,半年一次。不能按时交纳电费的,停止供电。
三、环境卫生管理规定
(一)办公楼内应保持环境安静,不得大声喧哗,不得随地吐痰,不得乱丢废纸、烟头等异物。
(二)所有单位、科室应自觉遵守卫生管理规定,保持室内整洁,按时打扫卫生区。
(三)办公楼内公厕和卫生洁具要保持清洁,用后及时冲洗。自觉将手纸等杂物丢入纸篓内,不得将杂物塞进下水道,不得乱倒垃圾、脏水等。
(四)不准在办公楼内墙壁上张贴通知、广告、小字报等,确需张贴的,要经办公室批准,张贴在宣传栏内。
(五)严禁在办公楼大厅内及楼梯间通道内停放任何车辆及大件物品。
(六)不准将办公室变成个人或家庭宿舍、集体宿舍以及其它营业性场所。
(七)不准在办公楼内安放使用卡拉OK及举办舞会、练功等活动,严禁在办公室内利用电视、微机等观看黄色录相、光盘、浏览黄色网站。
四、会议室管理规定
(一)机关会议室是指9楼会议室,4楼东、西会议室和党委会议室。
(二)各科室及楼内单位需用会议室时,必须提前一天报请办公室,由工作人员请示办公室主任后,统一安排。在通知报请部门的同时,在办公室记事板上公示。
(三)为提高会议室使用效率,各科室使用会议室时,应说明使用会议室时间,提醒与会人员保持会议室整洁。用后及时通知办公室,以便安排其他会议。
(四)各科室接待上级领导和友好城市的会议,会上所需用的香烟、茶叶、水果等物品,请提前向领导汇报,填写申购单经主要领导签批后由办公室统一安排。
(五)会议室的电器(空调、音响、麦克风等),由物业公司电工负责调试、管理。未经允许,其他人不准动用,否则造成损坏,由所用部门负责赔偿。
(六)会议室的卫生环境,由大楼办安排的保洁人员每天清扫一次,有无会议均认真保洁。
临沂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值班警卫管理规定
为做好机关警卫工作,落实保卫防范措施,方便机关工作人员的出入,确保机关大院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一、大门的开放原则:搞好服务、严肃认真、方便职工、严格管理、一丝不苟、确保安全。
二、实行24小时不间断轮岗值班,警卫人员要做到:不脱岗、不睡岗、值班期间不会客、不做与值班无关的事情。
三、负责对委机关大院的警卫工作,发现爬墙、上窗、偷盗、车辆违章乱停放的人员工坚决制止、及时处置,必要时交送办公室处理。
四、积极配合宿舍区值班警卫做好宿舍区安全保卫工作。
五、警卫值班期间,要做到:(1)值班记录详实,字迹工整;(2)不参与机关院内无关事务;(3)不允许机关工作人员、家属、保姆、孩子及外来人员到警卫值班室闲谈;(4)不用公用电话谈私事;(5)每天清扫南大门内外卫生。
六、警卫值班期间要讲话和气、态度和蔼,执行制度要严格。
七、特殊情况车辆的通行由委办公室另行通知执行。
临沂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节能降耗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系统资源节约工作,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促进节约型机关建设,实现经济、社会与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根据《节能法》、《国务院关于开展资源节约活动的通知》、《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中办发〔2006〕33号)、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建设局《关于创建节约型建设行业的意见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委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部门规定范围内,委机关各科室、委属各单位、全体职工都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资源管理包括在运行过程中所涉及到的水、电、办公耗材、通讯费用、车辆损耗、接待费用、差旅费用、设施设备等各个方面的管理。
第四条 委机关各科室、委属各单位要严格按照建设节约型机关的要求,使本部门的资源浪费现象得到有效遏制,资源管理水平有较大提高,力争三年内使机关人均能源、水消耗量降低20%,能源、水、办公用品年消耗费用降低5%。
第五条 成立委节能降耗领导小组,负责全委节能降耗组织管理工作。
第六条 委机关各科室、委属各单位负责人为落实节能降耗工作的具体责任人,负责贯彻落实本科室、单位节能降耗日常管理工作。
第七条 委节能降耗领导小组负责对全委各项落实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并负责节能降耗绩效评估制度的制订及考核。
第二章 能源管理
第八条 加强中央空调的使用管理,实施对中央空调系统的节能改造,加强对中央空调系统的维护保养。中央空调启闭工作由专人负责,下班前半小时提前关闭。上班时间内,尽量减少空调运行时间,下班后请自觉关闭本科室空调及风口开关。夏季室内空调温度设置不得低于26摄氏度,冬季室内空调温度设置不得高于20摄氏度。
第九条 加强电梯节能管理,合理启闭,科学配置。减少电梯运行次数,办公楼三楼(含三楼)以下电梯关闭,倡导机关干部职工四楼以下不乘电梯。
第十条 加强电源及照明设备管理,各办公场所的照明设备应使用节能灯具。充分利用自然光照明,对光照亮度要求不高的走廊、通道等场所降低灯具密度,提倡使用感应灯。各办公场所要做到人走灯熄,杜绝长明灯、白昼灯。除重大的庆祝活动外,一律关闭景观照明灯。
第十一条 加强对办公设备用电管理,计算机不使用时要设置自动进入低能休眠状态,减少待机能源消耗。计算机、打印机、复印机、饮水机等电用设备长时间不用或下班后应及时关闭,并切断所有电源,做到人走关机。
第三章 用水管理
第十二条 加强用水管理,逐步对用水设备进行节水改造。
第十三条 对用水设备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杜绝长流水和跑冒滴漏现象。
第十四条 用水时,阀门要随手关闭,洗手时用水不多于盛水用具的四分之一,拖地、打扫卫生要尽量节约用水,浇灌花草使用中水。
第四章 办公用品管理
第十五条 各科室、各单位要根据工作需要,合理制定办公设备使用标准,严格控制办公用品的采购。
第十六条 对办公用品实行统一采购、按需领用的原则,尽量减少、原则上不提倡使用圆珠笔、签字笔等一次性办公耗材,杜绝浪费。
第十七条 加强电子政务建设,建立内部网上办公系统,推行网络办文,减少纸质文件、信息、材料的印发。
第十八条 在办公过程中,提倡纸张、信封等办公用品的重复利用。
第十九条 对复印机、传真机及其他办公设施设备,要正确使用,复印机必须由专人操作,避免因使用或维护不当引起的不必要损耗。
第二十条 打印机、复印机的油墨、墨粉等易耗品用完后,提倡重新灌装、再次使用,降低墨盒、硒鼓的新购置率。
第五章 通讯管理
第二十一条 严禁使用办公电话闲聊、娱乐,严禁使用办公电话进行信息咨询、网上注册、充值活动。
第二十二条 工作联系时提倡使用电子邮件,电话联系工作时要言简意赅,做到长话短说,节约话费,提倡短信沟通。
第二十三条 科室之间通电话或拨打移动手机用户时必须使用内部电话, 委内部通话使用局内网电话。
第六章 会务管理
第二十四条 严格会议管理,会议的召开要本着“精简、务实、高效、节约”的原则,压缩会议数量,缩短会议时间,降低会议规模,对可开可不开的会议要坚决不开,能合并的会议合并召开,对发文能解决的绝不开会。
第二十五条 会议召开要有专人负责,对会议费用的支出和管理要严格控制,驻地单位的与会人员一般不安排食宿。
第七章 车辆管理
第二十六条 严格执行临沂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委机关车辆管理规定》,实行驾驶员安全奖惩和节油奖惩制度。
第二十七条 安排车辆时要统筹调度,进行集体公务活动时,提倡集体乘车。
第二十八条 严禁公车私用。
第二十九条 燃油支出实行专人负责,加强控制和管理。
第八章 公务接待管理
第三十条 日常公务接待工作应当坚持“有利公务、简化礼仪、务实节俭、杜绝浪费”的原则,制定接待方案,规范公务接待程序,做到热情周到,提高服务质量,为公务活动提供服务保障。
第三十一条 严格按照接待标准提供住宿、用餐、交通等服务,不得超标准接待,不得用公款大吃大喝,不得组织到营业性娱乐、健身场所活动,不得以任何名义赠送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礼品、纪念品,不得额外配发生活用品。
第三十二条 接待对象需要安排住宿的,应当在定点饭店或宾馆安排。接待对象应当在本级财政部门规定的住宿费开支标准上限以内,按照收费标准交纳住宿费,回本单位凭据报销。
第三十三条 接待对象需要安排用餐的,要严格按照接待方案规定的伙食标准安排,提倡自助餐。
第三十四条 公务接待中的出行活动应当集中乘车,减少随行车辆,严格按照规定使用警车,避免扰民和影响交通。在接待活动中严格控制陪同人员。
第三十五条 按照规定标准收取应当由接待对象负担的各种费用,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向所属单位和有业务关系的单位转嫁接待费用。
第九章 差旅管理
第三十六条 委机关各科室、委属各单位要加强差旅活动的管理,提倡通过电子邮件、传真等形式与外地沟通,减少不必要的外出考察、调研活动。
第三十七条 外出的考察、调研活动,要事先做好准备工作,拟定调研提纲,做到有的放矢。考察、调研活动结束后,要写出有质量的考察报告或调研报告,真正使考察、调研活动取得实效,指导工作。
第三十八条 严禁参加各类社团组织、社会中介机构举办的营利性会议、培训和活动,严禁变相公款旅游。
第三十九条 外出考察、学习、培训、研讨等要节约开支,避免铺张。
第十章 公用设施设备管理
第四十条 要增强资源意识和节约意识,爱护公用设施设备。
第四十一条 公用设施设备的管理要有专人负责,要正确使用,防止因操作不当而造成不必要的毁坏、损耗。
第十一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二条 委节能降耗领导小组对节能降耗情况进行日常监督和检查,对造成严重资源浪费的单位和个人要予以通报批评,造成重大事故的要追究相关责任人和单位主要负责人责任。
第四十三条 节能降耗工作纳入单位年度考核指标,对节约绩效明显的单位和个人,评先树优时优先考虑;资源浪费突出、给机关造成损失的单位和个人,不得参与评先树优。
第四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局属单位参照执行。
临沂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政务专网管理规定
为节约办公耗材,提高办公效率,各级各类信息发布及电子办公均通过政务专网实现。为保证此项工作的顺利实施,特制定以下规定:
一、各科室、单位均需按要求设置一台计算机接入政务专网,并由办公室备案。凡接入政务专网的计算机及其周边设备只能接入政务专网,不得以任何方式接入互联网及其他网络。
二、未经办公室同意不得擅自对政务专网进行网络扩充(接入路由器、交换机等)。其他计算机及设备不得以任何方式接入政务专网。
三、信息发布本着“谁发布,谁负责;谁签收,谁负责”原则。信息发布单位在信息发布后负有督导接收单位签收并处理的责任;信息签收后,由签收单位负责处理并在处理后及时回复。
四、各科室、单位的公文、信息、督查、值班、会议、活动安排、档案等主要政务业务,以及办公室内部的公务活动、文件与信息交换、工作安排等,均通过电子政务系统进行处理和传输。
五、各科室、单位设信息员负责每工作日每隔两小时登陆并浏览,及时接收和处理政务信息和交办事项,不得误时误事。紧急或重要信息由发文部门向接收部门打电话提示。由于电脑故障,暂时无法登陆并处理信息的,应及时告知办公室。
六、每工作日内各科室、单位第一次登录时需进行签到。
七、在政务网上发布及签批信息要及时,应在第一时间内发布、回复或审批,同时必须按照各自权限履行发布、回复或审批程序。
八、信息紧急程度分为“一般”、“紧急”两个等级,紧急程度为“一般”的要求从发文之时起一个工作日内签收;紧急程度为“紧急”的要求从发文之时起1小时内签收办理,同时发文部门需在发文同时电话通知接收部门。
九、电子公文正文应按照机关公文格式的有关要求进行排版。公文统一使用Word文字处理软件排版,表格类文件可使用Excel软件排版,图片资料使用jpg格式。
临沂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保密工作管理制度
1、保守国家秘密关系国家的安全和利益,是每位国家工作人员的义务和职责,各部门工作人员必须严守党和国家的秘密,遵守保密守则,按照《保密法》规定程序依法办事。
2、机关工作人员必须做到:不该说的秘密,绝对不说;不该问的秘密,绝对不问;不该看的秘密,绝对不看;不该记录的秘密,绝对不记录;不在非保密本上记录秘密;不在私人通讯中涉及秘密;不在公共场所和家属、子女,亲友面前谈论秘密;不在不利于保密的地方存放秘密文件、资料;不在普通电话、明码电报、普通邮局传达秘密事项;不携带秘密材料游览、参观、探亲、访友和出入公共场所。
3,建立健全收发文制度,各科室要有专人负责履行文件登记、管理和清退工作,发现属于国家秘级文件资料丢失、被窃、泄密时,必须立即报告,及时追查,力挽损失。
4,各部门年终清退与本部门无关的并无保存价值的文件和一些刊物,必须进行销毁或碎纸处理,不得擅自出售。
5、档案专、兼职管理人员对秘密档案材料应严加管理,严格传递、借阅手续,如需借阅者,须经分管领导批准,并在档案阅览室内查阅,不准带出档案室,不准摘抄;档案人员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扩大利用范围,以确保档案的安全。
6、计算机房要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进入机房必须进行审批和登记制度,确定专人负责计算机的应用管理。凡秘密数据的传输和存贮均应采取相应的保密措施,录有文件的软盘信息要妥善保管,严防丢失。
要害部位保密安全管理制度
1、要害部位范围:财务室、电脑室、档案室。
2、保密安全管理要求:
①根据“谁主管、谁负责”原则,党政一把手对本单位要害部位管理负全面责任。
②与本职工作无关人员不得随意进入要害部位,因工作关系需经单位领导同意后,才能借阅有关资料和进行公务活动。
③贵重物品、现金、票证落实专人负责,责任人要认真做好保管、使用、防火、防盗、防潮、防爆及保密工作,对要害部位认真按安全保卫保密要求落实人防、物防、技防措施,防范于未然。
④建立要害部位管理呈报制度,要害部位安全值班及交接班登记制度,要害部位管理责任追究制度,并建立要害部位处置突发事件预案。
⑤建立各要害岗位保密安全责任制,开展经常性安全保卫保密检查,针对存在隐患及时整改不留后患。
⑥按规范要求对要害部位做防爆措施及安全用电。结合业务工作中涉及国家秘密的各个环节,制定严格的保密防范措施,并组织实施。
⑦加强计算机系统的保密安全管理。对涉密与非保密计算机予以明确区分,涉密机必须完全与局域网脱离连接,并禁止上因特网以防泄密。并采取身份认证、存储传输加密、配置防视频泄密干扰器等措施加强保密防范。
3、责任追究:
要害部位管理责任人或单位因失职或管理不善造成事故的,按照“四不放过”原则进行追究,并采取通报批评、黄牌警告,一票否决及经济处罚等方式对责任人及单位进行处罚,直至追究泄密刑事责任。
档案保密管理制度
1、建设综合档案是本单位的规划、工程招投标、工程质量监督站、房产管理所、环卫处、行政办等各科室管理工作中形成的全部档案的总和。它包括规划选址、放线、建筑施工许可证发放、“两书两证”发放、财务凭证和党务、政务和群团工作等方面的档案。
2、建设综合档案实行统一管理原则。各科室新增档案材料,由各科室兼职档案员负责收集本部门在工作中形成的有保存价值的文件材料送交档案室,进行鉴定、编号、归档,并按规范程序办理移交手续。
3、档案库房必须具备卫生的环境和良好防范措施。
4、定期进行库存档案的清理核对工作,做到账、档、卡相符,对破损或载体变质的档案要进行修补和复制,保证档案的完整。
5、应根据国家和有关部门制定的档案分类编号办法和保密规定,严格、科学、规范地进行档案分类编号,确定保管期限和档案鉴定工作。
6、借阅档案资料要注意保护和保密,不得擅自复印、拍照,更不得涂改或在档案上做任何标记、抽换、损坏,必须保证档案的整洁,不得丢失泄密,如发现丢失泄密现象,应按保密规定立即向相关部门或保密机构报告,并采取相应防范措施。
7、档案保密范围:
①历史档案资料和编研材料中,涉及到领土归属、边界勘定、民族关系的档案资料;
②批量运输档案的时间、路线的保卫方案;
③档案库的收藏档案内容、数量以及保卫方案、措施;
④历史档案及其编研材料中涉及的特种工艺、技术决窍、秘方及涉及中外产权的内容;
8、档案管理不得擅自扩散的范围:
①未经公布的档案工作统计数字;
②正在研究、尚未做出结论的干部调配、内部评议问题。
③历史档案及其编研材料中涉及个人隐私的部分。
9、对秘密档案资料应严加管理,严格传递、借阅手续。如需借阅须经领导批准,并在档案阅览室内查阅,不准带出档案室,不准摘抄,不得檀自扩大利用范围,以确保档案的安全。
送阅、传阅文件保密管理制度
1、呈送领导人指示的文件,应进行登记,领导人批示后,应退还办文部门,领导人之间不得横向传批文件,不应把批文直接交承办单位。
2、传阅文件一律采取直传方式,经管文件的人员应逐件登记送阅文人,阅后退回,要清点份数,阅文人之间不得横向传阅。
3、传阅文件一般每次不得超过两天,急件阅后即退,不得任意积压与延长时间。
4、传阅夹内的文件,不许随意抽取。若因工作需要,必须经收发人员同意,并办理借阅手续。不得擅自扩大文件的传阅范围。
5、文件阅毕后,必须签注姓名(全称)及时间。
6、传阅文件必须注意保存与爱护,不得污损或丢失。
7、凡发给领导干部私人圈阅的各类文件,在年终必须按规定清退。
会议保密管理制度
1、召开秘密程度较高的重要会议,会前应与保卫、 保密部门联系,共同采取安全保密措施,并对与会人员进行保密教育,规定保密纪律。
2、涉及国家秘密内容的会议,应选择具备安全保密条件的会议场所,严禁使用无线话筒传达密件和向室外扩音。
3、凡传达秘密文件,—定要按文件规定和上级指标办理,不得擅自扩大传达范围。
4、严禁无关人员进人会场,对需要列席会议的人员,应将名单呈报主管会议的领导同志审定。
5、凡规定不准记录的会议内容,与会人员不得记录,并不得携带录音机进入会场录音。
6,严禁复印会议秘密文件、资料, 确因工作需要复制的,必须经过批准,并标明密级,到指定地点复制。
7、会议期间复制的秘密文件,必须统一编号,登记分发,发给与会人员的文件,必须妥为保管,不得遗失。
8、与会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会议秘密内容, 新闻部门不得公开报道会议秘密事项。
9、会议结束后,要对会议场所进行保密检查,查看有无遗失的文件、资料、笔记本等。
领导干部保密工作责任制
为保守党和国家秘密,维护国家的安全和利益,保障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特制定局领导干部保密工作责任制。
1、局领导必须模范遵守保密法律、法规和下列保密责任制。
①不泄露知悉的党和国家秘密。
②不在无保密保障的场所阅办秘密文件、资料。
③不使用无保密保障的电信通信传输党和国家秘密。
④不在家属、亲友、熟人和其他无关人员面前谈论涉及党和国家秘密事项.
⑤不在私人通讯及公开发表的文章、著作中涉及党和国家秘密内容.
⑥不得携带秘密文件、资料参加社交活动。
⑦不在出国访问、考察等外事活动中携带秘密文件、资料。
⑧不在接受来访和采访活动中涉及党和国家秘密。
⑨阅办完毕的秘密文件、资料应按规定及时清退、归档。
2、现职地、县级干部阅办秘密文件、资料和办理其他涉及党和国家秘密的事务,应在办公室进行。
3、局领导因病住院,某些急办秘密文电确需送医院办理的,应指定专人随送随办并及时收回,不得泄露与扩散。
4、局领导及其身边工作人员发生泄密问题,应主动及时向机关和保密部门报告,并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及时采取补救措施,避免和减少损失。
5、局领导干部故意或者过失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186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凡违反《保密法》规定,泄露国家秘密,不够刑事处罚的,单位有权酌情给予行政处分。
保密岗位工作职责
为加强对保密工作的领导,切实落实保密工作责任制,严格保守党和国家秘密,保障机关各项工作顺利进行。特制定保密岗位工作职责如下:
(一)领导岗位保密工作职责
1、认真执行中央保密委员会、国家保密局有关保密的规定, 把保密工作列入布置、检查、总结工作的内容。要对所属工作人员经常进行保密教育,真正做到业务管到哪里,保密工作也要管到哪里。
2、禁止用普通电话和无线移动电话交谈保密事项。
3、阅批文件要认真做到“人离文入柜”,“人离门上锁”。 阅读完毕的文件、资料随时退还机要、秘书人员或承办人。密码电报及绝密文件要当天退还机要室。对记有秘密事项的笔记本、办公用纸等,要妥善保管,定期清理。
4、参加会议接到的秘密文件、资料,用后要及时交机要、秘书人员登记保管,不准擅自扩大传阅、传达范围。
5、不准将涉密文件、资料带回家中; 按照有关规定确需在家中办公、阅读文件的领导同志,要有存放文件的保密设备;不准让家属、子女、亲友阅读秘密文件、资料;取送文件由秘书或机要人员负责。
6、审校、签发文件、刊物稿件时,要同时审核标密情况, 把好定密关。
7。不在出国访问、公共场所、社交活动中携带秘密文件。
8,本人发生泄密问题后,要及时向组织和保密委员会报告, 并采取补救措施;下级发生泄密问题后,要及时汇报,设法补救,不准掩盖包庇。
(二)秘书岗位保密工作职责
1、严守纪律,忠于职守,认真执行各项保密制度和规定。
2、一切秘密文件、电报、档案、资料、录音带、录像带和领导同志的笔记、信件等,必须严加保管。密件与普通件要分类存放;密件要存人保险柜,离岗时要上锁,关好门窗。
3、因特殊情况代收秘密文件、密码电报和档案材料时,不得私自拆阅,并及时办好移交手续。
4、收到密件要认真核对、登记,及时送领导阅批,或按保密规定妥善处理。
5、传阅秘密文件、资料要严格实行签收制度,按规定范围单线传阅,不得横传,随时挂号销号,及时催阅;不得擅自翻印、摘抄转载、公开引用。
6、秘密文件的成文草稿或多印件,视同正式文件登记、保管、归档或销毁。
7、发现密件丢失或下落不明,要立即报告保密部门,并抓紧查找,采取补救措施。
8、尚未公开的涉密的领导同志讲话、谈话和批示,以及尚未公开的涉密的会议时间、地点、与会人员、内容及会议文件、资料、记录、录音、录像等,不得向外泄露。
9、定期检查、清理、清退、销毁文件。销毁文件要执行登记、审批、监毁制度。严防将秘密文件、资料和文件底稿随同旧报纸等出售。
10、对会议记录和有关文件、资料要严加保管,及时立卷归档。
11.工作调动时,应将负责保管的文件、电报、资料、保密本等载体移交给组织指定的人负责接收,不准带走。
(三)机关工作人员保密工作职责
1、应熟悉《保密法》及其配套法规,依法履行保密义务,争做学法守法的模范。
2、应严格遵守《国家工作人员十条保密守则》。
3、要懂得复印国家秘密文件、资料,必须办理审批手续,复印件要同原件一样妥为保管。
4、严禁携带或邮寄涉及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出售,如确因工作需要,应按有关规定到所在地保密局办理手续。
5、在对外交往和涉外活动中,既要热情友好,又要注意内外有别,未经批准不得向外方人员提供党和国家的秘密。
6、不将秘密文件堆放在桌面上,人离开办公室时,应将秘密文件收藏在抽屉或橱柜,并随手关门。
7、个人不得保存秘密文件,阅办完毕后应及时清退。
8、起草文件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稿纸,不准随便乱扔,应投入废纸篓集中烧毁,重要的要当即销毁。
(四)文印岗位保密工作职责
1、凡带密级文件,没有领导签字不得私自复印。复印的秘密文件:绝密级的,需经原制发机关批准后才能复印;机密、秘密级的要有县团级以上单位的主管领导批准方能复印。要严格控制份数,复印件要按原件一样管理。
2、严格保管承印的秘密文稿、资料及有秘密内容的磁盘。
3、严格遵守保密纪律,打印、复印的涉密文稿的内容不得传播,不得让无关人员阅看,不得私自多印留存。
4、打印的密件废页、蜡纸应及时处理,不得让无关人员阅看。
5、印刷车间、文印室、计算机房内,禁止无关人员逗留、参观,严禁会客。
(五)机要收发岗位保密工作职责
1、切实做好秘密文件的登记、传递和管理工作。
2、对收件要认真进行核对,及时登记、分发并履行签收手续。
3、严格遵守明电明复、密电密复的规定,严禁明密电混用。
4、分发文件要直送有关机要、秘书人员或领导同志签收,不得找人捎带或代收。
5、递送文件要直达收文单位,不得托人捎带,严禁携带机要文件到公共场所。
6、凡领导亲启密件,送亲启者签收;如亲启者不在,要交领导指定的专人代收。
7、外出递送绝密文件要坚持二人同行,做到文件不离人,人在文件在。
8、禁止无关人员在机要室、收发室停留,严禁无关人员翻阅文件、信件和其他文件。
9、办公室内无人和下班时,要关好窗户,锁好门。
(六)计算机岗位保密工作职责
1、电子计算机房要建立在安全地带, 并采取切实有效的保卫保密措施,要根据电磁波辐射情况和客观环境,对机房、主机或机内部件加以屏蔽,检测合格后,再开机工作。
2、计算机房要建立健全外来人员的接待制度,进入机房的审批和登记制度;各单位要有一位领导主管办公自动化工作,确定专人负责计算机的应用管理。
3、凡秘密数据的传输和存贮均应采取相应的保密措施;录有文件的软盘信息要妥善保管,严防丢失。
4,严禁私自将存有涉密文件的软盘带出机关,因工作需要必须带出机关的要经领导批准,并有专人妥善保管。
5、要按照机要人员的条件配备涉及国家秘密的计算机工作人员,计算机工作人员要提高警惕,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和有关规章制度,自觉做好保密工作。
6、存有文件的计算机如需送到机关外维修时,要将涉密文件拷贝后,对硬盘上的有关内容进行必要的技术处理,外请人员到机关维修存有涉密文件的计算机。要事先征求有关领导批准,并做相应的技术处理,采取严格的保密措施,以防泄密。
7、加入广域或局域互联网的计算机,必须使用加密机,由市保密局组织统一定购、安装和培训。保密机的维修由市保密局负责,各单位无权自行处理。不准向任何无关单位人员介绍保密机的使用技术
8、禁止用计算机打游戏,以防“计算机病毒感染”。
9、在计算机网络上传递信息,必须明件明传,明问明答;密件密传,密问密传,严禁明密混用。
10、机房要建立微机使用交接班制度,严格实行交接登记,对保密资料不得泄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