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系统资源节约工作,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促进节约型机关建设,实现经济、社会与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根据《节能法》、《国务院关于开展资源节约活动的通知》、《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中办发[2006]33号)、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建设局《关于创建节约型建设行业的意见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部门规定范围内,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全体职工都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资源管理包括在运行过程中所涉及到的水、电、办公耗材、通讯费用、车辆损耗、接待费用、差旅费用、设施设备等各个方面的管理。
第四条 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要严格按照建设节约型机关的要求,使本部门的资源浪费现象得到有效遏制,资源管理水平有较大提高,力争三年内使机关人均能源、水消耗量降低20%,能源、水、办公用品年消耗费用降低5%。
第五条 成立局节能降耗领导小组,负责全局节能降耗组织管理工作。
第六条 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负责人为落实节能降耗工作的具体责任人,负责贯彻落实本科室、单位节能降耗日常管理工作。
第七条 局节能降耗领导小组负责对全局各项落实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并负责节能降耗绩效评估制度的制订及考核。
第二章 能源管理
第八条 加强中央空调的使用管理,实施对中央空调系统的节能改造,加强对中央空调系统的维护保养。中央空调启闭工作由专人负责,下班前半小时提前关闭。上班时间内,尽量减少空调运行时间,下班后请自觉关闭本科室空调及风口开关。夏季室内空调温度设置不得低于26摄氏度,冬季室内空调温度设置不得高于20摄氏度。
第九条 加强电梯节能管理,合理启闭,科学配置。减少电梯运行次数,办公楼三楼(含三楼)以下电梯关闭,倡导机关干部职工四楼以下不乘电梯。
第十条 加强电源及照明设备管理,各办公场所的照明设备应使用节能灯具。充分利用自然光照明,对光照亮度要求不高的走廊、通道等场所降低灯具密度,提倡使用感应灯。各办公场所要做到人走灯熄,杜绝长明灯、白昼灯。除重大的庆祝活动外,一律关闭景观照明灯。
第十一条 加强对办公设备用电管理,计算机不使用时要设置自动进入低能休眠状态,减少待机能源消耗。计算机、打印机、复印机、饮水机等电用设备长时间不用或下班后应及时关闭,并切断所有电源,做到人走关机。
第三章 用水管理
第十二条 加强用水管理,逐步对用水设备进行节水改造。
第十三条 对用水设备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杜绝长流水和跑冒滴漏现象。
第十四条 用水时,阀门要随手关闭,洗手时用水不多于盛水用具的四分之一,拖地、打扫卫生要尽量节约用水,浇灌花草使用中水。
第四章 办公用品管理
第十五条 各科室、各单位要根据工作需要,合理制定办公设备使用标准,严格控制办公用品的采购。
第十六条 对办公用品实行统一采购、按需领用的原则,尽量减少、原则上不提倡使用圆珠笔、签字笔等一次性办公耗材,杜绝浪费。
第十七条 加强电子政务建设,建立内部网上办公系统,推行网络办文,减少纸质文件、信息、材料的印发。
第十八条 在办公过程中,提倡纸张、信封等办公用品的重复利用。
第十九条 对复印机、传真机及其他办公设施设备,要正确使用,复印机必须由专人操作,避免因使用或维护不当引起的不必要损耗。
第二十条 打印机、复印机的油墨、墨粉等易耗品用完后,提倡重新灌装、再次使用,降低墨盒、硒鼓的新购置率。
第五章 通讯管理
第二十一条 严禁使用办公电话闲聊、娱乐,严禁使用办公电话进行信息咨询、网上注册、充值活动。
第二十二条 工作联系时提倡使用电子邮件,电话联系工作时要言简意赅,做到长话短说,节约话费,提倡短信沟通。
第二十三条 科室之间通电话或拨打移动手机用户时必须使用内部电话, 局内部通话使用局内网电话。
第六章 会务管理
第二十四条 严格会议管理,会议的召开要本着“精简、务实、高效、节约”的原则,压缩会议数量,缩短会议时间,降低会议规模,对可开可不开的会议要坚决不开,能合并的会议合并召开,对发文能解决的绝不开会。
第二十五条 会议召开要有专人负责,对会议费用的支出和管理要严格控制,驻地单位的与会人员一般不安排食宿。
第七章 车辆管理
第二十六条 严格执行临沂市建设局《局机关车辆管理规定》,实行驾驶员安全奖惩和节油奖惩制度。
第二十七条 安排车辆时要统筹调度,进行集体公务活动时,提倡集体乘车。
第二十八条 严禁公车私用。
第二十九条 燃油支出实行专人负责,加强控制和管理。
第八章 公务接待管理
第三十条 日常公务接待工作应当坚持“有利公务、简化礼仪、务实节俭、杜绝浪费”的原则,制定接待方案,规范公务接待程序,做到热情周到,提高服务质量,为公务活动提供服务保障。
第三十一条 严格按照接待标准提供住宿、用餐、交通等服务,不得超标准接待,不得用公款大吃大喝,不得组织到营业性娱乐、健身场所活动,不得以任何名义赠送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礼品、纪念品,不得额外配发生活用品。
第三十二条 接待对象需要安排住宿的,应当在定点饭店或宾馆安排。接待对象应当在本级财政部门规定的住宿费开支标准上限以内,按照收费标准交纳住宿费,回本单位凭据报销。
第三十三条 接待对象需要安排用餐的,要严格按照接待方案规定的伙食标准安排,提倡自助餐。
第三十四条 公务接待中的出行活动应当集中乘
车,减少随行车辆,严格按照规定使用警车,避免扰民和影响交通。在接待活动中严格控制陪同人员。
第三十五条 按照规定标准收取应当由接待对象负担的各种费用,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向所属单位和有业务关系的单位转嫁接待费用。
第九章 差旅管理
第三十六条 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要加强差旅活动的管理,提倡通过电子邮件、传真等形式与外地沟通,减少不必要的外出考察、调研活动。
第三十七条 外出的考察、调研活动,要事先做好准备工作,拟定调研提纲,做到有的放矢。考察、调研活动结束后,要写出有质量的考察报告或调研报告,真正使考察、调研活动取得实效,指导工作。
第三十八条 严禁参加各类社团组织、社会中介机构举办的营利性会议、培训和活动,严禁变相公款旅游。
第三十九条 外出考察、学习、培训、研讨等要节约开支,避免铺张。
第十章 公用设施设备管理
第四十条 要增强资源意识和节约意识,爱护公用设施设备。
第四十一条 公用设施设备的管理要有专人负责,要正确使用,防止因操作不当而造成不必要的毁坏、损耗。
第十一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二条 局节能降耗领导小组对节能降耗情况进行日常监督和检查,对造成严重资源浪费的单位和个人要予以通报批评,造成重大事故的要追究相关责任人和单位主要负责人责任。
第四十三条 节能降耗工作纳入单位年度考核指标,对节约绩效明显的单位和个人,评先树优时优先考虑;资源浪费突出、给机关造成损失的单位和个人,不得参与评先树优。
第四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局属单位参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