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科学、规范地做好建设信访工作,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建设信访工作实行局长负责制,各分管领导及科室、单位按工作职责承办。
第三条 办公室归口负责建设系统信访工作,并负责督促机关其他科室、局属单位的信访处理、办结和上报工作。
第四条 各科室、单位对交办来信来访事项应认真办理,并在规定时间内作出处理意见。局领导亲自受理的信访由办公室登记并根据局领导的意见处理或转办、督办。
第五条 严格自办、转办信访工作:
(一)自办信访责任到人,限期查办,凡属于局受理的来信来访,必须及时作出调查处理意见;上级领导交办的重要来信及自立案件,有关科室单位应在规定期限内办结,并报告查办结果。
(二)自办信访的处理结果要与信访者见面,合理的及时落实解决,申诉无理的要耐心解释,纠缠不放的要批评教育,做好思想工作。
(三)不属本局受理的信访要及时转办,转办信访中不需报结果的要注意了解情况,要求报结果的应及时催办,保证按期结案,具名来信一般应及时答复来信人,说明情况,告知来信去向。
第六条 上级交办要报结果的案件,到时不能报结的要回复原因,并提出结案日期。
第七条 上级交办和自立案件的查处材料,办公室及有关科室和单位要妥善保存,规范整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