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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市建设局文印制度
发布日期:2009/8/11 3:26:47 作者:未知  浏览次数:

第一条  根据《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及有关规定,保证办文打印、印制工作的严格规范、高效以及节约使用纸张,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规范办文、打印
   
(一)凡局办文件必须用统一的文稿纸拟稿,交由办公室文字把关后再送局领导签发。核稿、签发应使用碳素墨水笔,不得使用圆珠笔、铅笔和纯蓝墨水笔。
   
(二)起草文件要求语言准确规范,文字简练通顺,字迹清晰工整,标点符号正确。
   
(三)打印文稿,由拟稿人或所属科室负责校对,并在清样上签名,写明印刷份数。办公室根据轻重缓急安排打印,非打字错误一般只修改一次。
   
(四)未经局领导审签的文稿,一律不安排打印。
   
(五)打印、复印文件须填写《市建设局复印审批单》,经科室及办公室主要负责人签字后,方可打印及复印。

(六)文稿原则上不送到外面打印、复印,需要时必须经办公室负责人同意。
   
(七)个人和外单位在本局打印、复印文件,需经办公室负责人同意并缴纳成本费用。
   
第三条  严格文印室管理

(一)文印室应保持整洁、干净,除文印室工作人员外,其他人员一律禁止出入。

(二)严格控制各科室电脑耗材及使用纸张,办公室要及时做好各种耗材的采购、发放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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