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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市建设局文书档案管理制度
发布日期:2009/8/11 3:26:04 作者:未知  浏览次数:

第一条  为科学、规范地做好本局文书档案的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文书档案管理人员必须自觉遵守党和国家各项保密制度和有关规定,严守秘密,严格做到:
   
(一)所有文书档案必须存放在库房档案柜内。
   
(二)查阅档案必须履行借阅手续,未经批准不得借阅无关档案资料,个人不得借阅本人档案,不得将档案带出档案室。
   
(三)发现失密、泄密现象时立即报告,并采取有效的补救措施。对严重泄露党和国家秘密的事件要依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三条  认真做好文书档案的保管工作:
   
(一)接收进库房的文书档案,必须认真验收,及时办理交接手续按保存期限分别存放。
   
(二)定期检查库房防盗、防火、防虫、防鼠、防潮、防尘、防高温等设施,及时排除安全隐患。
   
(三)库房内严禁吸烟、存放易燃易爆物品,保持库房内外整齐、清洁。
   
(四)非档案管理人员未经同意,不得擅自进入库房。
   
(五)建立文书档案收进、移交、保管数量、保管情况及查阅利用情况登记制度,做好半年档案工作基本情况统计。
   
第四条  本局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在办理登记手续后,均可借阅相关的文书档案,但必须严格执行:
   
(一)借阅超过规定阅读范围的文书档案,需经办公室主任批准。
   
(二)借阅文书档案不得复制和摘抄无关事项。确需复制必须经办公室主任批准。绝密文件一律不得复制。
   
(三)不得在借阅的文书档案上打圈、划线、写字、涂改、抽页和折叠。
   
(四)归还文书档案必须当面点清,并在登记簿上注销。
   
第五条  非本局工作人员借阅文件和文书档案,须持单位介绍信,经本局办公室主任批准,并办理借阅手续后方可借阅。
   
第六条  文书档案的鉴定与销毁工作,要在分管副局长的领导下,根据国家有关档案保管期限的规定和本局制定的保管期限表,由档案室和有关业务科室的人员共同组成鉴定小组,定期对档案进行鉴定:
   
(一)对超过保管期限的文书档案,鉴定小组必须逐件审查鉴定,提出存毁意见。
   
(二)准备销毁的文书档案要逐件登记造册,并经分管领导审查批准。
   
(三)销毁档案由办公室指定专人监销。严防遗失和泄密,监销人在销毁清册上签字。
   
第七条  凡是反映本局机关工作活动,具有查考利用价值的文件材料、人员信息等均属归档范围。归档以件为整理单位,包括装订、分类、排列、编号、编目、装盒、上柜等程序,每个程序都必须认真做好:
   
(一)归档的文书档案要收集齐全、完整、完好。档案管理人员要主动和各科室单位内勤人员取得联系,了解和掌握形成档案材料源的信息,分别做好收集工作。
   
(二)各科室单位必须指定专人负责文件的装订和保管。文书的起草、修改要格式化,统一使用A4规格的办公用纸,不得用铅笔、纯蓝墨水、红墨水、圆珠笔和复写纸书写。联合发文的原件由主办单位装订归档,相关单位保存复印件。
   
(三)归档的文书档案要分类准确,档案盒统一用碳素钢笔书写,字迹工整、清晰。各科室单位根据文书档案内容重要程度,确定保管期限,于每年3月底前交档案室归档管理。个人不得保存应当归档的文书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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