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沂水县多措并举做好传统村落保护工作
发布日期:2018/1/16 9:21:28 作者:  浏览次数:

   

传统村落承载着中华民族的历史记忆,是承启传统文化和时代精神的重要桥梁,是不可再生的宝贵资源,沂水县大力开展传统村落保护工作。

一、制定保护发展规划

传统村落认定结束后,按照《城乡规划法》和《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编制基本要求》,编制和申报审批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涉及文物保护单位的,编制文物保护规划并履行相关程序后纳入保护发展规划;涉及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的,由保护单位制定保护措施,报经评定该项目的文化主管部门同意后,纳入保护发展规划。

二、挂牌保护文化遗产

规划确定的各类保护对象实行挂牌保护。严禁拆并传统村落,破坏各类保护对象;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按有关法律法规要求作出标志说明,进行挂牌保护;统一设置各级传统村落的保护标志,在村口和保护对象的显要处挂出。

三、加强建设管理

传统村落规划区内新建、修缮和改造等建设活动,由乡镇人民政府初审后报县级规划建设部门同意,并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涉及文物保护单位的应征得文物行政部门的同意。保护发展规划未经批准前,影响整体风貌和传统建筑的建设活动一律暂停。涉及文物保护单位区划内相关建设及文物迁移的,依法履行报批手续。建立传统建筑工匠队伍,传统建筑工匠应持证上岗,修缮文物建筑的应同时取得文物保护工程施工专业人员资格证书。

各乡镇根据已批准的保护发展规划,细化落实国家级传统村落具体实施项目清单,制定详细的节点计划和资金使用计划。

优先保护村落内濒危的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等文化遗产。重要文化遗产核心保护范围内严重影响整体风貌的建筑适当拆除,新建建筑要在风貌上与原有建筑保持协调一致。各类公共设施建设和公共环境整治项目不得破坏传统格局,要符合传统村落风貌控制要求。污水管线、供水管线和电线改造要与道路改造统筹实施,有条件的一次性三线入地。

   四、加强组织领导和监督管理

1、明确责任。成立传统村落保护和发展领导小组,配备专门工作人员,做好监督管理。村集体根据保护发展规划,将保护要求纳入村规民约,发挥村民民主参与、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主体作用。村委主要负责人同时作为村级联络员,承担村落保护管理的具体工作。

2、建立保护管理信息档案。建立传统村落保护管理信息档案,登记村落各类文化遗产的数量、分布、现状等情况,记录文化遗产保护利用、村内基础设施整治等项目的实施情况。

3、加强监督检查,严格资金管理。项目实施主体公开项目内容、合同和投资额等,保障村民参与规划、建设、管理和监督的权利。严格执行相关资金管理办法,切实发挥资金效益,对骗取、挤占、截留、挪用资金或项目进展不力造成资金滞留的,将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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