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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气经营者改动市政燃气设施审批服务指南
发布日期:2017/5/25 14:35:14 作者:  浏览次数:

3713000102110

行政许可

燃气经营者改动市政燃气设施审批服务指南

bt365.me发布

2015-05-27

燃气经营者改动市政燃气设施审批

服务指南

目  录

一、办理要素

(一)事项名称………………………………………………3

(二)实施机构………………………………………………3

(三)申请主体………………………………………………3

(四)受理地点………………………………………………3

(五)办理依据………………………………………………3

(六)办理条件………………………………………………3

(七)申请材料………………………………………………4

(八)办理时限………………………………………………4

(九)收费标准………………………………………………5

(十)咨询服务………………………………………………5

二、办理流程

(一)申请……………………………………………………5

1.提交方式……………………………………………………5

2.获取收件编号………………………………………………6

3.获取收件凭证………………………………………………6

(二)受理……………………………………………………6

1.材料补正……………………………………………………6

2.获取受理(不予受理)凭证……………………………  6

(三)获取审批决定书……………………………………7

(四)流程图………………………………………………7

三、救济途径

(一)投诉…………………………………………………7

(二)行政复议……………………………………………8

(三)行政诉讼……………………………………………………8

四、表单填写………………………………………………………9

申请书示范文本……………………………………………………9

五、有关说明………………………………………………9

附件1………………………………………………………10

附件2………………………………………………………11

一、办理要素

办理要素包括:事项名称和编码、实施机构、申请主体、受理地点、办理依据、办理条件、申请材料、办理时限、收费标准与依据、申请人权利和义务、咨询服务等。

(一)事项名称和编码

事项名称:燃气经营者改动市政燃气设施审批

编码: 3713000102110

(二)实施机构:bt365.me行政审批科

(三)申请主体:临沂市区行政区域内进行燃气经营活动的单位

(四)受理地点:临沂市政务服务中心市住建局窗口

(五)办理依据:

1.《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0年10月国务院令第583号)第三十八条; 

2.《山东省燃气管理条例》(2003年9月通过)第三十三条

(六)办理条件

国务院法制办农林城建资源环保法制司,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法规司及城市建设司组织编写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释义》。

市政燃气设施改动的基本要求:

1、符合当地燃气发展规划。市政燃气设施是燃气生产、储存、配送的主要和重要设施,其建设规模和实施进度已由燃气发展规划确认,对其实施改动直接影响燃气发展规划的落实。符合当地燃气发展规划是市政燃气设施改动的首要条件,也是所有燃气工程必须符合的条件。

2、明确安全施工要求。由于市政燃气设施属于重要和主要的供气设施,市政燃气设施多在城市居民区或者繁华区,施工条件复杂,多数改动施工会在不停气的工况下实施,也会采取降压和停气的方式进行,技术、设备、施工机具和保障措施要求较高。施工单位应当科学施工组织、合理配备设施设备和人员。

3、有安全防护措施。这是对第二项要求的具体化,改动工程作业现场活动必须考虑到对周边环境各种不利的风险因素,在对改动工程的工艺过程全面分析的基础上,针对可能出现的事故和影响的程度,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

4、保障正常用气的措施。这是方案的关键点。正常供气是指不停气且供气质量指标符合要求。这就要求燃气经营者具有技术保障措施、完善的服务体系和周密的安排来达到这项要求。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七)申请材料

燃气设施改动、拆除、迁移审批申请表(原件纸质加盖公章,4份)附件1

(八)办理时限

受理时限:1个工作日。

办理时限:法定时限3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10个工作日(不含专家论证时间)

《山东省燃气管理条例》(2003年9月通过)第三十九条:“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在实施批准或者核准时,应当严格按照本条例规定的条件对有关事项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批准或者核准的决定;不予批准或者核准的,应当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发现已经取得批准或者核准的单位不再具备本条例规定的条件,应当依法撤销原批准或者核准。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在实施批准或者核准时,程序必须公开,并依法接受监督。”

(九)收费标准:本审批事项不收费。

(十)咨询服务

临沂市政务服务中心市住建局窗口设立咨询岗负责对申请人咨询、疑问给予解释答复。

窗口咨询地址:临沂市政务服务中心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窗口(临沂市兰山区北京路8号)

电话咨询号码:0539-8773778

电子邮箱: zjwzwdt@163.com

二、办理流程

(一)申请

1.提交方式

窗口提交。临沂市政务服务中心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窗口,地址:临沂市兰山区北京路8号,联系电话:0539-8773778。

2.获取收件编号

申请人在窗口提交申请的,窗口人员在临沂市政务服务平台录入信息时,可即时获得编号,申请人可现场领取。

3.获取收件凭证

经审核,对材料齐全、填写无误、符合法定形式的材料出具材料受理凭证。凭证内容包括:材料名称、接收时间、编号,受理人姓名,联系方式、进度查询方式、办理期限。申请人领取方式如下:

申请人在窗口提交申请的,材料受理凭证由申请人即时领取。

(二)受理

1.材料补正

属于窗口受理的,受理人当场发现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能当场补正的告知申请人当场补正,并予以协助。不能当场补正的,做出补正材料通知单,列明需补正的材料内容、补正期限以及逾期不补正作退件处理的规定。

2.获取受理(不予受理)凭证

①经审核符合受理条件的,办理人员登录临沂市政务服务平台自动生成受理通知书,并随即打印。

②经审核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办理人员制作不予受理决定书,决定书内容要包括不予受理的理由、有权受理的其他机关的名称、法律救济等。

凭证的获取方式同补正材料的方式。

三)获取审批决定书

1.获取方式:窗口领取。

2.决定书类型:许可决定书

(四)流程图

见附件2

三、救济途径

(一)投诉。

1. 投诉事项。有下列行为的,申请人可以进行投诉: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或不予批准的;

(2)不在法定期限内批准的;

(3)工作人员服务态度蛮横的;

(4)接受申请人宴请或钱物的。

2.投诉受理

市住建局窗口首席代表负责行政相对人违纪违法投诉事项的协调处理。市政务服务中心督查考核科负责对市住建局窗口人员违纪违法投诉事项的协调处理。

3.投诉处理

(1)对信函投诉做到逐件拆阅、登记,及时处理;

(2)对网络投诉要及时登录收阅、打印登记,及时处理;

(3)对当面投诉应当分别单独进行,接待人员应当做好笔录;

(4)对投诉电话做到细心接听,询问清楚,如实记录;

4.投诉处理时限

对一般投诉要及时办理,并于3日内将办理结果反馈给投诉人。重要投诉在3日内不能办理完毕的,可延长15日,在30日内将办理结果反馈给投诉人。

5.投诉渠道

市住建局窗口电话:0539—8773778

市政务服务中心督查考核科:0539—8770096

电子邮箱:lyjsjjcs@163.com

信箱:临沂市兰山区北京路8号1605房间(监察室)收

邮编:276000

(二)行政复议

1. 行政复议事项。根据《行政复议法》第六条规定之情形,申请人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2.行政复议受理机关:

(1)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地址:济南市市中区小纬四路46号,联系电话:0531-87935571

(2)临沂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地址:临沂市兰山区北京路8号,电话:0539-8771928

(三)行政诉讼

1.行政诉讼事项。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之规定,申请人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2.行政诉讼受理机关: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地址:兰山区沂蒙路199号,联系电话:0539-8325568

四、表单填写

申请书示范文本

见附件2

五、有关说明

本服务指南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相关内容的修改变动情况和工作实际要求,予以实时更新。

附件1

附件2:

燃气设施改动、拆除、迁移审批申请表

年 月 日

申请单位名称(加盖公章)    

地址    

负责人(电话)        联系人

(电话)    

工程项目概况    

改动设施名称    

申请理由

安全防护和应急措施    

主管部门意见    

注:可附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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